据新华社电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裳突然回家,此时,“杀人犯”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此事引来舆论一片哗然,称其为“佘祥林案”翻版。当事人称曾遭刑讯逼供,警方表示省市已组成调查组,刑讯逼供亦是调查内容。
从佘祥林“杀妻”案,到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再到胥敬祥“抢劫”案……无辜公民含冤入狱,为司法的失误付出惨重代价。纵观诸多冤案不难发现,绝大多数冤案的形成,都和刑讯逼供有密切关系。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条令》第11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明确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也给予开除处分。
《条令》对警察刑讯逼供行为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如果单靠这一规定以为就能杜绝刑讯逼供现象,可能过于理想。实际上,我国法律早已明确禁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刑法》更是规定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然而,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还是屡屡发生,成为司法领域的顽疾。在我看来,杜绝刑讯逼供关键除了制度之外,还在于制度的执行和司法人员的观念问题。
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办案时对刑讯逼供有严重的依赖,认为如果没有了刑讯逼供、严刑拷打,嫌犯根本不会交代,根本无法破案。在他们的观念中,破案与保护嫌犯人权相比,前者比后者重要得多。殊不知,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会有人在严刑拷打下屈打成招,会有人含冤入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这种观念体现出陈腐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把法律当作惩罚的工具,而不是保护权利的手段,与当今法治社会格格不入。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是目的;而惩罚罪犯是第二位的,是手段,是为保护权利服务的。从司法部门来说,没有了刑讯逼供,确实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难度,确有使罪犯被遗漏的可能,但现代法治精神认为错杀、错判一个无辜的好人,将使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动摇,危害性远远超过放纵十个罪犯,它动摇的是法律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必须坚决避免。
古人说:“立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但是,“有法不行,等于无法”。虽然,近年来加强法治建设,制定了一些法律,也做了某些改革。但是,许多法律得不到正确执行,在禁止刑讯逼供上也是如此。因此,在破除刑讯逼供上,除了制度跟进、严格法律的执行外,更重要的是司法人员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权利至上、程序至上理念,否则出台再多禁令,刑讯逼供可能会照样存在,冤案也照样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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