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末,北京有关部门以“地铁公共安全”之名取缔报刊在地铁内销售,该项政策实施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被称为“地铁禁报令”。近日,北京地铁将解除“禁报令”。经审批,北京地铁公司拟在保证安全运营的前提下,于5月12日开始在5号线、10号线12座车站,共13个地点开展报刊发售试点工作。12个指定站点“试水”后,地铁报刊发售范围将扩大。(5月11日《新京报》)
曾经的“地铁禁报令”之所以引发关注,原因有二:一是人们无法将正规的地铁售报点与安全隐患联系起来;二是打着“安全”幌子的禁报令,落实起来却成了“一报独存、百报被禁”,其中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令人怀疑。
2010年1月13日,律师张韬针对“地铁禁报令”规定,将一纸举报信交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认为禁售规定违反了反垄断法,原因是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此后,有调查显示,78.33%的受访者不赞成一报通吃,认为此举构成了对民众报刊选择权的侵害……遗憾的是,这些反馈就像泥牛入海,没有引发相关方面任何回应。
如今,“地铁禁报令”总算寿终正寝。虽然是好事一桩,但仍别忙着高兴——就如“禁报令”当初莫名其妙地横空出世一样,今日的“夭折”既算不上民意的胜利,也谈不上法理的作用,当事部门的说法是,“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地铁线路设置报刊发售规划方案进行了论证、实地勘察及安全评估”的结果。于是问题就来了:当初的“禁报令”是因为“不安全”,如今的开禁是因为已经“安全”了吗?如果是因为已经“安全”了,为何不全面铺开,而非得“试点”?“试点”的结果好坏又由谁来评估?……诸如此类的问题,其实并没有随着“禁报令”的取消而终结。
因此,关注的焦点不在于一纸“禁报令”,而是这种“禁”与“不禁”之间,究竟有没有一个可度量的、稳定的规范存在?如果一些政府部门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一会儿这样一会儿那样,朝令夕改且谁也不必为此承担责任,那么,我们有理由担心:政府管理部门会不会都依葫芦画瓢,在自家的权力范围内“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同时,“禁报令”算不算一种违反行政许可的权力越界试探?如果此举出台后,公众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同时“消声”,“禁报令”是否会这样迅速地退出?
“禁报令”里充满了太多的偶然因素,然而,公众与政府决策之间,不是市民与商贩可以讨价还价的关系。“禁报令”虽然消失了,但谜团仍在,若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这样的利好有可能沦为可复制的常态事件。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