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冤案制造者追责必下重手

2010年05月11日 10:08   来源:荆楚网   陆敬平

  5月9日9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当天上午,蒙冤11年的赵作海走出监狱大门,开始了新的生活。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京华时报5月10日)

  读了这条新闻,不禁百感交集,首先是对河南省高院知错即改的做法表示赞赏,因为形成这一冤案毕竟不是法院一家的责任,还牵涉到公安局和检察院,如果办案时能有一家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依法办案,也不会造成今天的结局;其次是假如被害人没有复活回家,或者赵作海当时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那这起冤案会不会石沉大海,永无翻案之日了?如今全国各地的牢房中还有多少类似的蒙冤者;再次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在哪里,如何才能有效的减少和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之所以冤假错案会频繁出现,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三条:错误的指标和考核机制、一些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独立的办案机制。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一些司法机关给办案人员下达任务指标,诸如限时破案、命案全破、全年要办借多少起案件等等,并与年终评优、提拔奖励挂钩,这样不仅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压力,同时还会促使其急功近利,不择手段的追求破案,在这种背景下,出现刑讯逼供、抓神经病人冒充杀人犯、法官造假等违法行为就不足为奇了。

  由于工作需要,每年都会有一大批青年经过几年政法院校学习或公考后进入司法队伍,不可否认,这些人有朝气,学历高,工作热情和上进心非常高。但是其综合素质一时还难以适应工作的需求,再加之人员少,任务重,因而会出现冒进急躁等情绪。笔者曾亲身经历一件事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一位朋友因与人发生一点纠纷到某派出所调解处理,打电话给我让送点吃的给他,我和一位同事在晚上六点多钟赶到派出所,谁知进了大门后就听到一声厉喝,“干什的?",同事刚解释一句,马上有五六名警察如狼似虎的扑了过来,而且都是恶言恶语,质问我们到这里干什么,态度十分凶狠。后来,一名警察认识我,知道我在政府工作,才改变了态度,他反复解释说,他们不认识你,请你理解。在回家的路上,我就想,这个派出所还是全国青年文明号,对人的态度就是如此,假如是有事犯在他们手里,那后果可想而知。

  虽然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也不断完善。但是,就目前来看,仍没形成独立的办案机制。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有的地方领导利用强权干预依法办案。公检法三者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还没有真正形成,往往是一错俱错,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就证实了这一点。

  治顽疾必须下猛药。三部委近日制定出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该条令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对于刑讯逼供等行为给予直至开除处分。相信此条令实施后,对规范公安队伍的言行,提高其执法水平将起到巨大的作用。公安如此,那么法检等司法系统也应出台相应的条例,对执法者予以严格的规范管理,提高其综合素质,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外,一旦冤案既要追责,还要经济处罚。过去,出现了冤假错案,为了补偿当事人的损失,都要进行国家赔偿。给受害者赔偿理所当然,但是,这个钱不应由国家来出,而是应该有制造冤假错案者出。试想,案件破了,不但受到表彰奖励,甚至还能得到提拔重用,即使冤假案发,轻描淡写的处理一下甚至不处理,赔偿也由国家来出,自己丝毫不受损失,那不出冤假错案才真是怪事了。

  因此说,若想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除了逐步完善办案机制外,对制造者政治上处理要让其胆颤,经济上处罚要让其心疼。

(责任编辑:李志强)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