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佘祥林到赵作海,我们的刑事诉讼进步了吗?

2010年05月11日 08:13   来源:羊城晚报   杨 涛

  许多法律上所确立的原则和机制也常常为司法的“潜规则”所规避和架空。刑事诉讼的架构并没有沿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努力确立法官居中裁决、警方和检方的主张要在法庭上得到确认的“三角模式”,司法实践中,公检法联席办案、提前介入和政法委“协调办案”以及公安机关地位逐年提高,都使得警方在刑事诉讼中成为最重要的主体,我们仍然延续着警方制作好“饭菜”、检方照端、法院照着吃的“线性结构”。

  10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家属报警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2年执行。10年后,赵振晌回到村里。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大河网5月9日)

  这几乎是五年前的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一样地无辜被当作了“杀人犯”,一样是“死者”复活而洗了冤屈。靠“死者”的复活来赢得正义,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五年来,冤案的平反仍然摆脱不了诡异、离奇,让最富有想象力的小说家也要挠破脑袋,这不禁让我们担心,还有多少无辜者要被制造成“杀人犯”投进监狱,又有多少囚犯在监狱中翘首以待“死者”复活、真凶出现?

  这两起冤案其实并不难以避免。证据之一在于,作为现代高科技产物,号称“证据之王”的DNA鉴定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佘祥林被指控杀妻源于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既然如此,为何不对这具女尸进行DNA鉴定,以确定是否是佘的妻子呢?事实上,在发现无名女尸之时,就有两家人在现场哭着认尸。而赵作海被认作“杀人犯”同样是在因为在井里发现一具无名尸体,不过,蹊跷的是,在赵作海无辜坐牢11年后的今天,商丘市公、检、法三机关才指出“商丘市公安局要抓紧对无名男尸作DNA鉴定,确认真实身份立案调查”,当初他们又在干什么了呢?证据之二是,两起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证人都遭受到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佘祥林受到刑讯逼供自不必多说,而赵作海则是“被抓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甚至证人赵作海前妻赵小齐、赵作海的相好甘花同样遭受到警方的长期殴打。如果我们有完备的“沉默权”制度或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违反当事人意志的证据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吗?证据之三,是案发的时间认定明显离谱,赵作海与赵振晌发生斗殴是在1997年10月,而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于1998年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也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失踪,但商丘市中院审理认定的情况居然是“1999年5月的一天,赵作海与素有暧昧关系的同村一妇女甘花发生关系时,被村民赵振晌看到。”如此离谱的案发时间认定又是怎样逃脱一审、二审和复核法官的“法眼”呢?

  佘祥林案发是1994年,第一次判决在1994年,终审是在1998年,赵作海案发在1999年,终审是在2002年,虽然两个案件都不是在今天作出的判决,但从1994年到2002年,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无罪推定”原则被确立。但是,赵作海仍然逃脱不了像佘祥林一样依靠“死者”复活洗冤的命运,其根子在法律上的高蹈原则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比如,刑讯逼供的危害众所周知,然而,国外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制裁规则并没有建立。被告人没有权利就刑讯逼供问题单独进行听证,不能就此问题上诉和要求提供人身保护;对于刑讯逼供的事实认定由谁来举证,被告人和控方的证明标准是什么,都没有确立;警方重大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建立。实践中,最多由警察出庭表示没有刑讯逼供了事,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的排除往往成为一句空话。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甚至许多法律上所确立的原则和机制也常常为司法的“潜规则”所规避和架空。刑事诉讼的架构并没有沿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努力确立法官居中裁决、警方和检方的主张要在法庭上得到确认的“三角模式”,司法实践中,公检法联席办案、提前介入和政法委“协调办案”以及公安机关地位逐年提高,都使得警方在刑事诉讼中成为最重要的主体,我们仍然延续着警方制作好“饭菜”、检方照端、法院照着吃的“线性结构”。特别是重特大案件中,公检法同样赋予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任,司法的独立审判机制遭受扭曲,制约与监督机能正在萎缩。

  今天,我们反思赵作海案,不仅是要纠正错案,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更应当反思这些年来,我们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哪些漏洞,更应当大力清理司法中的“潜规则”,要通过完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司法独立,发挥监督和制约的功能,防范类似的冤案一演再演。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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