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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务之急是破除三大误区

2010年05月11日 08:04   来源:检察日报   李乐平

  近日,中央综治办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当前,检察机关应如何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呢?

  首先要转变理念、走出误区。对于检察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二者的关系,要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央和高检的要求,纠正三大误区:一是仅仅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限定在“涉检信访”范畴;二是对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大包大揽,无限扩大范围、延伸触角;三是人为割裂检察业务工作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所有检察业务工作本身都是在化解社会矛盾,无论是狭隘理解、无限放大,还是人为割裂二者关系,都是对中央和高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求的误读误解。只有坚持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才能科学地建立健全化解矛盾工作机制。

  其次要明确工作范围和职责。各业务部门都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任务和要求:控申部门无论是接待来信来访、举报申诉,还是清理涉检信访积案,都是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和窗口;侦监、公诉部门所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反贪、反渎部门的每一次职务犯罪初查和侦查,都是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处理纠纷的过程;民行部门无论是息诉服判工作,还是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工作,都要围绕化解社会矛盾而进行;监管场所执法专项检查,清理打击“牢头狱霸”,督促监狱系统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依法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都是监所检察业务化解社会矛盾的载体和手段;即便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一样承担着社会矛盾化解的任务和职责。明确职责范围是建立机制的先决条件,有些地方将反贪、反渎、监所等部门“排除”在化解社会矛盾机制范围之外,显然都是一种片面理解。

  再次要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按照中央综治办的要求,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完善和细化“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依靠机制建设来推进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明确任务、构建机制。发挥“检调对接”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与“公调对接”、“审调对接”的有效整合。一是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对执法中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隐患加强预判,及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善于从深层次分析把握和化解社会矛盾,谨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二是构建以个案为载体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高度重视每一起案件背后的矛盾化解工作,重点解决案结事不了的问题;三是完善检察文书说理机制,重点对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案件加强释法说理,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获得公众最大程度的认同;四是完善“刑事和解”机制,明确范围、完善程序、注重实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五是建立涉检信访倒逼机制,强化自身监督,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预防和减少涉检矛盾纠纷;六是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如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未成年人案件专人办理、品行调查、分案起诉工作、新市民的平等保护工作等等。

  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紧密结合检察业务的开展,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全面预判,预防、减少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防止机械地划定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类型和范围,防止将检察业务与化解矛盾工作割裂和对立,更要防止脱离检察规律的急功近利、“毕其功于一役”的短期行为。把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全方位、多角度做深做细做到位,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案案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载体,处处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阵地,人人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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