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正式出台,首次明确了公务员录用考察的标准和方式,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考生,将“一票否决”。(5月6日《重庆晚报》)
公务员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群体,对其他群体有着道德示范作用。而且,他们从事的为公众服务的工作性质,也决定了他们必须有着较高的道德素质。在很多国家,相比其他群体,社会对公务员群体的道德要求都是非常苛刻的。
但是,重庆此举能否真正落实还有待观察——一个人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尽管在社会上似乎有着公认的标准,但具体到个案,却又千差万别。如何界定标准以及如何区分、认定哪些行为是严重违反了这些道德,是非常困难的;更何况,认定情况将直接决定一个考生能否报考,所以,必须慎之又慎。
事实上,我们的许多规章制度里,对公务员道德要求的明文规定并不少,但为什么就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呢?比如生活作风问题,名义上是很忌讳的,可一些官员似乎很好这口。有人发现,落马的贪官中90%以上的都有情妇。越是要求道德素质,道德素质越低,这真是一个悖论。
出现这样的悖论,或许也并不难理解。因为对于官员,公众只有道德高低的评价权,而没有官员上台与否的直接决定权。如果官员下不下台只有他的上级说了算,那么,即便公众对他的品德非常不满意,只要维护好与上级领导的关系,他的官仍旧不难继续做下去。也因此,尽管我们的官员考核中对道德素质要求很高,但实际中的官员道德水平并不令人满意,一些官员甚至根本不顾及自己的道德形象。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