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因一起土地纠纷,河北灵寿县6农民被抓,虽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依然被收押。最终,5人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涉及的事情不了了之。而未取保候审的一名村民后被判刑。(5月5日《新京报》)
河北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长张文慧认为,此案存在拘留证造假的问题。记者调查则发现,许多公安局都有两本拘留台账,其中一本“灵活执法”,不管抓人和放人都能收钱。即抓人需要送钱,被抓进去了,想出来,也得花钱。石家庄一位公安系统人士干脆挑明,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这里的大家,估计指的是司法系统的人,至于普通的民众,恐怕是不知道,也是想不到的。
对此揭发,灵寿县公安局局长张庆华表示,这不过是法律文书的程序有问题。并且,在程序不到位的情况下拘押村民,是为了“维持地方稳定,必须那么做”。法律的公正性即存在于它的程序之中,而执法者对权力的随意使用,恰好是程序正义所要预防和制止的。
照理说,假拘留证就等于没有拘留证,也就等于公安机关没有被授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因为假的拘留证而被关进看守所,按照最近的新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属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国家要进行赔偿,那些交纳了保证金,最后不了了之的,按照新法同样可以得到赔偿。奇怪的是,保证金被收走了,就如被绑架的人交了赎金一样,相安无事;而拒绝交纳保证金的,却被直接判了刑。
《南方周末》4月份报道称,烟台商人邱照轩因为卖厂被抓了起来,在看守所里关了21个月,被判以“诈骗”罪名与15年刑期。最后他听从了民警、检察官、政府官员的多次劝说,放弃4600万元应收款,最后竟被“无罪释放”。而这篇报道的题目叫做:《“被有罪”还是“被无罪”:钱说了算》。
我觉得,这个标题也道出了灵寿拘留证造假案的精华所在。通过造假来让民众为自己赎身以达到发财的目的,其实离执法机关构陷公民入罪,仅有一步之遥了。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