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修改的《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试行)》已将“谢绝自带酒水”条款删除,然而,武汉餐饮业协会秘书处向媒体解释时仍坚称,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是否收取服务费。对此,消费者认为武汉餐饮协会的做法自相矛盾,令人费解。(4月27日《长江日报》)
简单的谴责和围攻恐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长期争议,深层根源于社会各界的观念模糊和认识偏差。具体是指,未能严格厘清企业自主经营权与消费者交易选择权的界限。不少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左右摇摆,要么片面强调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要么片面强调消费者的交易选择权,总是难以达到基本平衡。
对于餐馆来说,依据其经营自主权,有权决定提供何种服务,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定价。一般来讲,只要餐馆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它的经营自主权是应当受到公众尊重和法律保障的。但也不能忘记,法律除了禁止性规定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如自由交易和公平交易等原则,也同样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何况,餐馆经营是有交易双方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其中消费者用以抗衡和制约餐馆经营自主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就是自由选择权。而“禁止自带酒水”争议的焦点就恰恰在消费者的选择权上。
经营方认为“禁止自带酒水”并没有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因为你可以选择其他餐馆。而消费者则认为我有权选择你的菜点服务还是酒水服务。从常识看,无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还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只要商品或服务不是不适宜分开的,或人为分开就会降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功能时,都应当分别销售,消费者都可以选择购买或接受。以此衡量,餐馆无权对菜点和酒水捆绑销售,“禁止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全社会应当理直气壮地对此行规说“不”。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