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辞官时代也要有规矩

2010年04月28日 09:24   来源:法制日报   

  权威部门4月26日证实,武汉市发改委主任徐进已递交辞呈,弃政从商。有关工作人员称,如果辞呈获准,徐进将成为武汉有史以来辞职下海的最高级别官员(4月27日《楚天金报》)。

  尽管我不愿先入为主恶意猜度官员辞职经商的猫腻。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辞职腐败的案例令人警醒。众所周知,国家公务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其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表面上看,公务员辞职以后,回归了普通公民身份,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是不争的事实是,长期的公务员身份也让公务员(特别是身居要职的官员)拥有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如果从业领域与原工作领域直接相关,拥有权力的公务员辞职不久,这种人脉资源优势更明显。同时,我国公务员法第102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因此,对公务员辞职经商的行为进行限制,很有必要。比如,上海市对辞职公务员的管理除了按公务员法办事之外,还补充规定“离职公务员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就是一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制度补丁,值得肯定与借鉴。

  武汉市相关部门在决定是否批准发改委主任辞呈时,显然不能忽视这些不利市场公平竞争,违背法律规定的因素。而且对公务员辞职以后的行为,也应依法依规予以规范。与此同时,还要对公务员辞职经商进行限制,明确违法违规辞职经商的处罚细则,避免公务员辞职经商后滋生创业腐败与社会不公行为。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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