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重庆石柱县一名副镇长在考察途中,因饮酒死亡。死后镇政府不仅支付了45000元的丧葬费,还为其申请工伤。据悉,目前石柱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不得认定工伤的有以下情形: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死亡的;自残或自杀的。很显然,这位因饮酒而死亡的副镇长不符合工伤申请和认定的基本条件。
而所在单位为何要给这位副镇长申请工伤呢?不外乎是出于对死者的“照顾”。此外,也能借此给家属多些抚恤金或丧葬费用,而且可以预期的是,如果这个申请得到通过,“届时将给予死者的家人60个月的相关补助,其父母每月可领500元的补助金,死者的儿子也会按相关政策对待”。问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照顾”,实际上只会演变成一种无原则的照顾,对法律也是一种亵渎。
而饮酒死亡的公务人员如果都能申请工伤,无异于变相纵容公务人员工作时间饮酒或酗酒,甚至还会变相纵容公款吃喝,最终影响的是政府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因此,副镇长可以因饮酒而死,但权力需保持清醒,万万不可也像酒后失德的人那样毫无原则。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