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受开发商贿赂,并越权指使开发商强拆民房,导致一名房主喝农药自杀(被家人发现送医,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4月19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副区长曹颍章被颍上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4月21日《京华时报》)。
先有被拆迁户为抵制野蛮拆迁而获刑,之后有了开发商因野蛮拆迁闹出人命案而被判刑,但官员因为野蛮拆迁而获刑的,终究是极少数(并非没有。2009年,阜阳市颍上县黄坝乡党委副书记马文献、乡长沈寿忠与乡武装部长郑田礼因野蛮拆迁被判刑)。我们有理由为这一判决而高兴,毕竟,官员搞野蛮拆迁不仅会被“问责”而且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是一大进步。这样的判决,或许能让一些官员野蛮拆迁的步子放缓一些。
但指望这一个案能改变什么,恐怕并不现实。曹颍章因为野蛮拆迁而获刑,最主要原因在于,他超越阜阳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的决定要求,未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裁决,帮助天马公司进行野蛮拆迁,导致被拆迁户喝农药自杀。如果按照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的要求拆迁该拆迁户的房子,他根本就不可能“滥用职权”——即使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出的决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即使他在执行拆迁任务时听任被拆迁户自杀、自残。
也就是说,曹颍章获刑,只对那些根本没有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就进行野蛮拆迁进而闹出人命的官员才有警示意义。如果一个野蛮拆迁行为根本就是执行当地政府作出的决定,不管这种决定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是多么的不合理,官员进行野蛮拆迁也不算是“滥用职权”,也不会被判刑——无论执行组织决定时如何地漠视他人的生命,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这也正是坚决执行政府决定野蛮拆迁导致成都居民唐福珍自焚的成都市金牛区城管局局长钟昌林那番理直气壮的话:“好比一个杀人犯采取某种极端行为,难道我们就不追捕他了吗?”钟昌林的职务也并未因为这一自焚事件受到影响,更遑论追究刑事责任了。
不幸的是,今天的野蛮拆迁、强行拆迁单纯是官员个人擅自作出决定的是极少数,大多数都蒙上了政府决定的面纱,打着组织的旗号,公然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陶姓人家,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养猪场父子浇汽油自焚事件;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路拓宽工程地段,居民曾焕为抗强拆点火自焚致大面积烧伤事件……哪个强行拆迁不是以地方政府名义进行?哪一起事件中有人被“问责”,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其实,曹颍章获刑,也挺蹊跷:强行拆迁致人喝农药自杀事件发生在2008年11月,但直到2009年4月才见免去曹颍章的副区长职务,直到2010年4月才作出一审判决。而且,因为犯滥用职权罪,曹颍章仅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收受房地产商10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到底是因为被拆迁户上访引发舆论、领导重视才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是因为他受贿之事东窗事发而顺带追究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呢?
像曹颍章这么明显的滥用职权行为,都得不到迅速而有力的查处,这一判决对其他地方又有什么借鉴意义?正是从这一点上,我要说:虽然曹颍章因为滥用职权被判刑了,但公民恐怕还将在野蛮拆迁的泥泞中继续跋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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