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两名富士康员工死亡,警方经过现场勘查,目前两起死亡事件已经排除他杀,不属于刑事案件。此前已发生多起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4月8日《南方日报》)
据统计,自2007年6月到现在,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富士康公司已发生了11起职工自杀身亡事件,仅今年以来,就发生了6起职工自杀身亡事件。
一个企业,如此频繁地发生职工自杀事件,决不会是想自杀的人都汇集到了富士康公司,而是该公司必然存在某些导致职工自杀的因素。
我们注意到,当富士康公司发生首起职工自杀事件时,无论是企业还是有关方面,都是相当重视的,甚至厂方还显得很紧张,担心此事会影响到其他职工的情绪和企业的稳定。所以,调查、处理、善后工作和其他职工的安抚工作等,都相当认真、相当积极。然而,随着职工自杀事件的增多,一切似乎都变得自然而坦然了,厂方不再有紧张的情绪,有关方面在调查处理中也冷静得近乎于残酷,让人可怕。
可不,今年以来,在短短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发生了6起职工自杀事件,我们既没看到厂方有任何改变这种状况的表示,也没有看到有关方面对富士康公司职工频繁自杀问题的重视。除了公安部门那个“非他杀”的结论之外,就是继续等待新的自杀事件的发生。
富士康公司,俨然成了带有一定现代化气息的“黑砖窑”。
众所周知,“黑砖窑”是无良企业的代名词。提到“黑砖窑”,就让人想到惨无人道、毫无人心这样的词。富士康公司作为一家现代化企业,本不该与“黑砖窑”这样的名词挂起钩来。但是,一起又一起职工自杀事件的发生,以及厂方对待职工自杀事件的态度,却让我们不得不将其与“黑砖窑”紧紧联系起来,甚至让我们感到比“黑砖窑”更可怕。因为,“黑砖窑”能够让我们一眼就看出它的非法与无良,而象富士康这样的企业,却披上了合法化、现代化、高档次这样的外衣,不仅不能取缔,而且得到地方政府的多方关照。
有人把近年来发生在富士康公司的职工自杀事件,归咎于职工不适应该公司严格的管理方式和紧张的劳动秩序,心理压力过大。我们承认,包括富士康公司在内的外资和台资企业,比起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来,确实要严格一些。但是,这并不是职工自杀事件频繁发生的理由。在我们的一些民营企业,管理也相当严格,但是,却很少发生职工自杀这样的事件。原因可能不仅仅是管理严格,而可能存在一些外界难以知情的东西。假如这些外资、台资企业在本国或本地区发生如此频繁的职工自杀事件,其政府和工会组织会不会干预呢?企业工会组织会不会组织职工进行罢工等活动呢?资方是否也会像现在对待中方自杀职工一样“坦然”呢?
显然不会。
所以,富士康公司发生的一系列职工自杀事件,已经不能简单地认为企业管理过严造成职工心理压力过大,而应当更多地从法律层面、监管层面、职工权益保护等层面来分析和研究这一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看,企业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的问题,职工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从监管层面来看,面对一个企业频繁发生职工自杀事件,有关方面有没有对这种现象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和解剖?而对当地工会、劳动等组织来说,面对可能存在的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有没有进行干预和制裁呢?等等!如果这一切都严重缺位,那么,又如何避免职工自杀事件的发生呢?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如何能够得到维护呢?
所以,富士康公司发生的职工频繁自杀事件,应当也必须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重视,否则,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将是一句空话。而像富士康这样的公司,最终也会沦落为像“黑砖窑”一样的企业。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