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上信誉流失的漏洞

2010年04月09日 07:20   来源:长江日报   肖擎
    江岸区花桥街道办以环卫用房的名义修建了一栋三层楼,结果里面住的是干部,法院判其违建,11年却一直拆不掉,此事被媒体报道。前日,江岸区委书记黄卫国批示要求成立专班,认真调查此事,区长蔡杰也召开专题会议,决定连夜对此事开展调查。

    依基本经验,举凡事情进入这样的阶段,解决的希望就大了很多。不管怎样,僵持的局面可望改变,对一些人来说,应该是或可欣慰的吧。

    但这样的局面显然奇怪。一栋违建楼11年而不能拆,因为其“主人”是一家城市基本行政区划单位。这隐约提示,违建主体不同,拆违的复杂程度也会有不同,政府部门、小企业、市民个体,它们在拆违程序里受到的对待有区别。盯着解决的方向,也不妨回过头来,把这个事件视为一个样本,以此观照权力品质以及审批、监管、解决节制等各细节层面的问题。

    检索这栋违法建筑成型的过程,无非经过了三个步骤,拿地、到规划部门备案、房子建起来。本应有多个环节遏止这栋建筑出现,但遗憾的是一一失败。这块用地在小区内部,属小区居民共有财产,花桥街道办怎么拿到的地;规划部门批准其盖楼,是否经过了严格的审核程序;建房过程中,居民不断有反对意见,何以违建楼还是畅通无阻地立了起来,是花桥街道办能力强,还是有关部门监管能力弱,或者兼而有之,这些问题目前还不得而知。

    十几年前,我们还没有《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但相关审批和监管程序不是没有的,现在有了《办法》,拆掉总不能再说无章可循吧,但结果是违建仍旧安然无恙。按照现在的规定,违建需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可强制拆除。白纸黑字,现在从道理上讲很好办,但困难在那里,规划部门点出来了,“因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还不能最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街道办是政府派出机关,毫无疑问是基层行政部门。对其而言,也是有信誉存量的,信誉受损,存量变少,负面效应就会被放大。通过报道可以看到,如今在蔡家田小区,到处可见居民自行搭起来的违章建筑,有居民投诉到城管部门时,有人就对城管队员说:“那么大一栋房子你们都不敢拆,我这点小事你们就要管?”这并不难理解,试想,街道办是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一级责任主体,理当客观、清洁、公正、中立,责任主体成了违法主体,这让市民作何感想,他们又该怎么评价这样的行政品质?只谈这种行为,楼房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本应用作公共事业,结果成了供干部职工居住的私房,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欺骗,而欺骗之于行政部门,较之企业、市民,性质无疑更为恶劣,付出的代价也更大。

    成立专班、召开专题会议,不应只被理解为媒体报道所引起的相关联动反应,从本质上讲,这是要去补救信誉流失达11年的漏洞。不只是花桥街道办,还有本应发挥作用的各职能部门,需要就此找回信任,因之,一个为小区居民、社会人心可接受的结局就显得极为重要。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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