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北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可收取一定费用。昨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通知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北京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费。(新京报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实施近两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并不令人乐观。一是由于这是政府应人民要求自己约束自己的自律条例,还不是人大制定的外部法律,没有强制性,也就很难培养自觉性。二是传统习惯是政府管理社会管理人民的,怎样管理的信息当然没有必要向被管理者公开。三是很多事情真的公开出来会引起大众的纷纷议论,例如巨额三公消费,四川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才公布了一点点“公业务费”,便享誉“全裸第一乡镇”。可见“阳光政府”离我们有多远。
然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历史趋势谁也无法阻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至少也是打造“阳光政府”的“初级阶段”。然而,当政府信息还远远没有做到完全依法公开的情况下,北京市政府便急吼吼地开始收取“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一定费用”,更让人感到别扭。虽然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其实,政府信息,还是先依照条例完全公开,然后再收费也不迟;反而更好些。
好处一,免得强化人们“收费政府”的不良印象。人们清楚,我国繁重的税赋之外,还有与税额相当的各种收费。这些多如牛毛的收费名目,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有些是合情的,有些是不合情的,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有些是明的,有些是暗的,有些是政府预算内的,更多的是政府预算外的。政府收费化,部门利益化,超编的闲人多靠收费养着。人们早就不堪负重,强烈呼吁规范收费,减轻负担,留水养鱼。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没做好,就谈收费的事,很可能结果此费没收多少,更浓一身“腥”。
好处二,免得在该不该收费的项目上无限纠缠。仔细阅读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便能体味到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很多很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再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更细化,更具体。当这些信息完全依法公开后,究竟还有多少自然人和法人需要更进一步的信息呢?真的很难想象啊。信息不能收费,究竟还有多少该收费的?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