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3岁女生和3名女同学离校上网,老师用废电线拧成鞭子,打手板惩罚她们。老师称“当着家长的面打的,他们舍不得打孩子,我们帮忙管教,不算体罚。(2010年3月14日《重庆晚报》)
在对青少年提倡表扬、奖赏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戒”在教育中的作用,这一点,应该说是众多教师和家长的共识。但对于“惩戒”的方式,则依然是见仁见智,甚至还有不小的争议。因此,对待逃学上网的女生,老师用打手板的方式来惩罚他们,有部分家长认同老师的做法,但也有家长对女儿“双手红肿”的惩罚后果表示不满,认为老师这是一种体罚行为,并表示愤怒。
早在2008年10月份,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王定华就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换言之,教育部是在明确教师的惩戒权,以厘清正当的惩戒教育与体罚的区别。但问题是,尽管规定惩戒权属于教师的基本权力之一,但什么时候可以有惩戒教育,惩戒具体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却依然是雾里看花,莫衷一是。
回到新闻中来,之所以出现老师用“废电线拧成鞭子,打手板惩罚学生”,有家长赞同、有家长反对的现象,正是惩戒权的边界没有厘清,惩戒缺乏必要的细则支撑所造成的。因此,尽管老师和家长对于惩戒教育的必要性争议不大,但对于如何实施惩戒,以及惩戒的程度却意见不一,甚至完全相左。实际上,“用废电线拧成鞭子”鞭打这样的惩戒教育,无论从哪个角度衡量,都近乎体罚了。要知道,即使在立法允许教师体罚学生的韩国,也规定体罚的程度以不在身上留下伤痕为准,且对体罚的工具,根据年龄不同,差别很大。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而没有具体细则和必要限制的惩戒权,则是不完整的惩戒,不仅容易导致老师的权利行使过度,也容易造成教师忌于惩戒教育中的体罚嫌疑而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这两者,无论走向哪一个极端,都会背离赋予教师惩戒权的积极意义。
因此,在教育部明确教师有惩戒权的同时,还应规定教师惩戒权的形式、范围及条件,并建立健全学生对惩戒权的申诉机制,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只有厘清惩戒的权力范围,才能避免教育者滥用权力、粗暴惩戒,同时,因为有了细化的惩戒规定,教师按规“惩戒”,就不会出现不愿管或不敢管犯错误学生的倾向。
一言以蔽之,只有有了惩戒细则的看守,对于逃课上网的学生是否要“用废电线鞭打”才不会再引发争议。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