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猫狗肉 惩戒不了生活

2010年01月29日 07:18   来源:长江日报   吕军
    最近有一则消息很热。《反虐待动物法》已形成了专家建议稿,其中拟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的评述已经很多,我从历史文化方面来专门谈一点看法。食用狗肉在中国已有两千年历史,广东人认为狗肉是美味,称其为“香肉”,有“狗肉滚三滚,神仙站不稳”之说。传统中医认为狗肉“补中益气,温肾助阳,暖腰漆”。爱狗肉爱到心底的是朝鲜人,“高丽参炖狗肉”是朝鲜族的一道传统名菜,狗肉馆在韩国屡见不鲜。至于猫肉,中国除了广东名菜“龙虎斗”用到外,其他菜中很难寻到踪迹。喜欢吃猫肉的是越南人,主要原因还是东方男性追求“雄风威猛”的心理通病,以为猫肉可以“壮阳”。

    西方人对东方人食用猫狗肉、尤其是食用狗肉多有诟病。1988年,一位具有国际影响的美国女影星曾因韩国人喜食狗肉而发起抵制汉城奥运会的活动,几乎酿成一起外交风波;2006年韩国举办世界杯期间,欧美一些人也曾发起“抵制韩国吃狗肉”的运动。这其中的缘由归根到底是文化观念的冲突。在西方人眼中,“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将“朋友”送上餐桌大快朵颐实在是残忍。

    因此,中国人吃狗肉如同吃猪、牛、羊肉一样心安理得,并无道德上的负疚感。造成这种差别,可能有这样一种原因:狗对主人忠诚和对外人凶狠,在以追求个人价值为主的西方观念中受青睐,但在以追求集体价值为主的传统东方观念中不以为然。至于西方人对中国人食用其他野生动物的诟病,则反映了人类追逐美食美味与力求保持生物多样之间的冲突,在反吃珍禽,甚至反虐待动物方面,中西方并无太大不同。

    怎么吃、吃哪些动物,反映了人类作为“万物灵长”,投射于动物身上的人道主义的一种追求。中国人很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一种折衷的态度,所以孟子对梁惠王以羊代牛“衅钟”的行为积极肯定,并主张“君子远庖厨”;印度早期的小乘佛教允许吃“三净肉”(不是自己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或专为招待自己而宰杀的肉);当代西方人积极提倡对食用的动物进行“安乐死”。古往今来,人类价值观念里这个东西是没有消失的。

    站在人类文化价值观的角度,将食用猫狗入罪不能说完全有错,但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阶段国情来看,这种做法犯了“动物福利保护激进主义”的错误。我们更要提防的是这样一种倾向:为急于改变社会中令我们不安和愤慨的一些现象,力图将法律惩罚介入到国民生活中的各个角落,甚至介入道德层面的评判。

    食用猫狗肉不会导致中国社会“人心不古、礼乐崩坏”和对地球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不食用猫狗肉也不会使中国人道德更加高尚、社会更加和谐。我们可以提倡并鼓励不食用猫狗肉,但无须大张旗鼓地将食用猫狗肉入法,这实在是小题大做,如被实践,会产生很大的风险。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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