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位负责人在两会期间表示,“邻里家庭生活当中发生一些矛盾是很正常的,能不打官司尽量不要打官司。能够通过人民调解、通过德高望重的长者把问题解决了,就不要打官司”。
我们常说“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这实际上就已暗含了“尽量不打官司”的意思,有“不得已而为之”的成分,尽可能少用、慎用,尤其不可滥用。
“打官司”,就是一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的博弈解决机制。对于一个和谐社会来说,这样的机制显然并非“打官司”一种,“打官司”也并非最有效率的一种。比如,更有民间性质的人民调解,就是一种更具预防性的利益调解机制。
现在的问题是,人民调解是需要前提条件的。人民调解的主体必须是真正具有社会公信力和民间效能的。而目前在不少地方,人民调解的前提条件并不完全具备。比如,可以担当人民调解使命的民间组织数量不多,尤其是真正“德高望重”的不多。
以常见的城市小区纠纷为例,在社区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小区住户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利益纠纷,能指望谁来公正调解?再看常见的医疗纠纷,势单力孤的患者面对高度组织化的医院、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除了诉诸司法,还有什么更好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呢?
一些人之所以选择“打官司”,并不是不懂得“打官司,既劳民伤财,又伤感情”,而实在是迫于无奈——面对利益冲突,足以信任托付的、民间自治性的化解渠道并不通畅。所以,我们应努力为民间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土壤。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