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百姓少打官司需要权力提供多种渠道

2010年03月13日 08:03   来源:红网   徐云鹏

(王乃玲/图 来源:红网)

  3月11日晚8时,新华网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2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就司法保障民生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张军称,普通老百姓、邻里家庭生活当中发生一些矛盾是很正常的,能不打官司尽量不要打官司,更加不要敢于打官司。(据2010年3月12日新华网)

  的确,人们生活在矛盾之中,矛盾纠纷无时不刻不在。化解矛盾、减少纠纷的途径有多种,比如和解、协商、协调、诉讼等,其中诉讼只是迫不得已的选择,没有办法的办法。也就是说,普通老百姓在邻里家庭生活当中发生一些矛盾纠纷是很正常的,能不打官司尽量不要打官司。无论大事小事,只要通过人民调解、通过中间人出面说和、通过法官庭前调解等渠道能够把问题解决了,就不要打官司。毕竟打官司成本较大,既劳民伤财,又伤感情,不利于和谐稳定。

  不错,法院为打官司而设,但是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内在价值。法庭审理案件多少,是社会和谐与否的一个表征。法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少,我们的社会才能越来越和谐。因此,张副院长希望百姓尽量不要打官司更不要敢打官司。其实,对于不打官司的道理,普通老百姓也都心里明镜似的,谁愿意没事惹事,自讨苦吃。更何况,打官司在人们传统观念中还是件“不光彩的事”。

  问题是,目前的民事纠纷救济渠道过于单一乏力,人民调节制度机制缺乏,人们怕招事非不愿意管“闲事”,法院为追求经济效益接案必审,等等。致使当事人最初“对方说个软话,给我个面子”、“象征性赔偿点,让我有个台阶下”等简单要求无法及时满足,弄得矛盾滚雪球,甚至是激化升级,不得不硬着头皮去对簿公堂,并不是普通老百姓要打官司,敢于打官司。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攻坚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摩擦也会突发。强化法院调解的力度,使民事审判摆脱“收案多、判决多、上诉多、发改多、社会公信力不高”的困境,走出一条“调解多、判决少、申诉少、质量高、结案快、社会公信强”的良性循环路子,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防止内部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日益显得十分迫切和紧要了。

  就法院而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认真落实庭前调解制度,客观上会产生民事诉讼“调解阀”的作用。把这一好制度落实到位,即使是普通老百姓遇到民事纠纷后,人民调解、中间人出面说服等救济环节失效,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仍然可以免除打官司之劳。去年8月4日,河南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宣布,上半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案件近200起,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首次实现百案“零判决”,通过调解为社会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事实说明,庭前调解这种可供当事人灵活选择的简便、迅捷、低成本的诉讼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仍然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以法庭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案件,有利于避免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大伤和气,可以增加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减少上诉和申诉案件的发生,可以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和协议的自动履行,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办案速度;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然,任何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前调解都是法官支付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和公心的结果。法庭“零判决”还是来源于法官艰苦细致的庭前调解努力,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它反映出了法官们高度负责和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没有一种“不怕跑破鞋底子,不怕磨破嘴皮子,不怕撞歪鼻梁子”的精气神,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之以法,恐怕当事人双方是不会握手言和的。

  实现法院“零判决”,需要以矛盾“软着陆”为前提。法院应该带头积极作为。我们并不否认“审判是法院骨髓”,但是相对于刚性判决而言,民事调解则会更多地表现出人性与柔情,更容易教育人、感化人,有事好商量嘛。通过法官苦口婆心的教育和劝解,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平息纷争,可以起到调解一案,稳定一片的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软着陆”,能够创造一个更和谐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何乐而不为呢?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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