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量不打官司”的民间条件

2010年03月13日 08:16   来源:西安晚报   

  张军所说的民间性质的“人民调解”,是一种更具预防性的利益调解机制。有利于在矛盾冲突萌芽之时,及时、低成本地进行疏导化解,实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定分止争作用。

  目前在我国许多领域,这种“人民调解”、推动“无讼”的民间条件,实际上并不完全具备。一方面,可以担当“人民调解”使命的民间自治组织数量还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些有限的组织往往又徒有其名,既难免浓厚的官方色彩,也很难赢得社会的充分信任、真正“德高望重”。

  以常见的城市小区纠纷为例,在当前业主自治能力不高、各地业主委员会普遍形同虚设的情况下,小区住户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利益纠纷、矛盾冲突,又能指望谁来公正“调解”?再看同样常见的医疗纠纷,势单力孤的患者往往缺乏可以依靠的自治组织,面对高度组织化的医院、官方性质的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如果不想“医闹”,除了诉诸司法、“打官司”,还有什么更好的解决纠纷、争取权利的途径和渠道呢?

  就此而言,如今人们之所以易于选择“打官司”,因为很日常的矛盾纠纷便对簿公堂,其实并不是人们多么好讼,不懂得“打官司,既劳民伤财,又伤感情”的简单道理,而实在是迫于无奈——面对利益冲突矛盾,足以信任托付的、民间自治性的化解渠道机制太少了,常常只剩下司法这样一个最后选择。所以,要减少官司,促进基于此的社会和谐,不能仅止于呼吁“尽量不要打官司”、“通过人民调解”,更重要的是,要为“人民调解”的普遍生根,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土壤,推动和引导民间自治、公民社会不断成熟。

  楚一民(评论员)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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