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规定:受处分人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其日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影响。(2月25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一些被问责官员闪电复出或者异地任职,每每成为舆论聚光灯下的焦点,饱受质疑。这种情势下,问题公职人员复出要在法律上做程序安排,并且不影响日后晋升和晋级,无疑会在舆论旋涡中一石激起千层浪。但是,客观地看,对问题公职人员一棒子打死,并不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而且明确了解除程序总比含糊其词地复出要规范。
只是,问题公职人员复出须有前提。对受行政处分公职人员作解除程序的法律规范,立法旨在维护责任轻微、社会影响不大的问题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要给问题公职人员一个复出出口或心理预期,从而让某些公职人员更加肆无忌惮于党纪国法。所以,解除问题公职人员的处分并且不影响晋升和晋级,首先需要重置的一个前提是严格区分问责性质。
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等。以此来看,如果公职人员受到警告、记过等相对轻微的行政处分,那么处分期满后履行解除程序,争议不大;若受到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处分,能否在解除处分后不影响晋升和晋级,则值得商榷。尤其是在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方面,抑或因发生大的安全事故而被处分,设若复出且不影响晋升晋级,那么则会引起质疑。
其次,必须严厉对待问题公职人员的处分。需要关注的是,对官员问责的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等。揆诸现实,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并不常见。也就是说,若为问题公职人员铺设复出程序,需要加大问责力度,需要辞职和免职的必须辞职和免职,并且谨慎考虑其能否复出。
再有,行政处分、问责以及解除程序、复出,必须要公正公开。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对公职人员的处分、问责多没有主动公开。这种情况下,规范复出程序失去了足够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处分和问责不公开,为复出和晋升不公开埋下了伏笔,如果变成暗箱操作,那么处分和问责也就失去了意义。
一言以蔽之,问题公职人员复出必须是一个艰难的而非轻松的过程,是一个有区别而非统一的过程,要保证严肃的实体正义而非简单的程序正义,该受到法律处罚的必须接受处罚,而不能留下漏洞。(作者系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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