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任前“公示”变成“公式”

2010年02月24日 08:00   来源:羊城晚报   米小玫
    2月12日至18日春节放假期间,重庆涪陵区公选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网民质疑“不公正”。21日,涪陵区委组织部称,公示时间非有意安排。针对网民质疑,重庆涪陵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张露称,“2月12日进行公示,是公选程序刚好进行到这里,而不是有意安排”,还有就是让这些公选干部能尽快进入角色。(2月22日《京华时报》)

    在春节假日里进行干部任前公示,且不说群众都放假去了,即使放假的群众能够看到,可是又能到哪里去反映呢?这样的公示,打“马虎眼”,“信息不对称”,玩的是“潜规则”,只等公示时间一到,成了板上钉钉,群众再有什么意见,也难以改变法定事实,自然会导致公示缺乏公平与公正,无疑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公式”,走走过场而已。

    而公示者偏不以为然,说是按公示程序办事。言外之意,出现这种现象是碰巧。殊不知,干部任前公示属于告知程序,而国家法律规定的告知程序都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除外”。显然,公示者非要在春节假日里公示,不能不让人猜想,其目的无外乎是想忽悠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选人用人一直都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不把这个权力交给群众,不仅失去了公选制度的灵魂和核心,而且使民主决策流于形式,受损的肯定还有政府公信力。

    干部任前公示,是避免用人失误,防止“带病提拔”的有效途径。将被提拔者的材料公之于众,交由群众来“评判”,才能实行用人上的公平、公正。如果“公示”不经过群众“评判”,流于形式,岂不成了“例行公式”?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提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然而,事实上,像这样背离“公示”初衷,与民主政治的用人机制背道而驰,把“公示”变成“例行公式”的事时有发生,致使“公示”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伤了群众的心不说,一些素质不高的人被提拔重用,使用人的不正之风愈演愈烈,更令人担忧。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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