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统筹改进重要节日期间市领导活动的通知》,对重要节日期间的市领导活动统筹安排工作进一步予以调整和改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尽量减轻全市各级领导同志节日期间各类应酬负担。(2月11日《广州日报》)
文件所界定的“领导活动”,也是一种公务行为,那么以文件、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公务活动,不但没有不妥,体现的正是对制度的敬畏——哪怕是领导干部的个体活动,也必须按制度办事,而不是由个人说了算。
2006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坚持“简化礼仪”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1997年制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也规定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所以,此次通知是对有关规定的重申和细化而已,并没有太大新意。
问题的关键正在于此。一个并不新颖的问题,为何需要再次重申呢?这传递出两个方面的信息。第一,公务活动太多太滥,领导干部已经不堪其扰。第二,尽管类似的规定早就存在,但是工作实际中,超越了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公务邀请依然不断。说到底,建立一个有利于制度自身执行的良性生态,有时比出台新制度更重要。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