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火并”的困惑中国教育如何求解
2010年01月05日 08:09
来源:红网
黄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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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近期来最让人感慨的莫过于那些老师和学生(或家长)的“火并”事件:广东佛山某职业技术学校蔡老师劝阻学生打架被刺身亡;吉林市第一实验小学班主任秦老师被女家长殴打致流产;山东临朐县五井中学学生疑被老师罚站而冻死……大家都很纳闷:老师和学生及其家长本是温馨如亲戚般的关系,如今怎么会屡屡“火并”呢?
除去某些深层的原因(我已在《中国教育的尴尬在于不敬畏老师》一文中有所论述),我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法规恐怕是导致“师生火并”的直接原因。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第二十五条应该是第二十一条的补充。可第二十五条并没有明确“管教”的具体含义,对父母拒绝配合管教的情况也没有具体措施,将学生送专门学校教育更不现实,实际上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补充措施空洞无力,看似很美好的第二十一条法规实质上就成了“禁止教师行使批评教育权”的代名词。
第二十一条法规的出台背景大概是个别教师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给学生造成了身心伤害,于是就有了这条“一刀切”的法规。可几年下来,这条法规让中国教育变得越来越尴尬。这是为什么呢?
凡是做过教育工作的人都知道,批评教育与表扬鼓励是教育的“两条腿”,两者缺一不可。说第二十一条法规犯了幼稚病一点也不过分。正如有文章说的“在教育问题上,太过理想主义并非实事求是的态度”。多年的实践证明,它不仅不利于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反而成了危害老师和学生及其家长关系的“隐形炸弹”。
中国家长普遍比较溺爱孩子,现在的孩子大多又比较娇生惯养,再加上这条变相禁止批评教育学生的法规,三个“称砣”全往一边倒,中国教育能不“摔跤”吗?这样“一条腿”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承受挫折失败的能力差,而且一些被纵容的学生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现在学生自杀事件频发和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并非事发无因。
第二十一条法规表面上看是保护未成年学生权益,可它实际上反而让多数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比如遇到我在《谨防校园“学霸”成教育管理“黑洞”》一文中所说的“学霸”怎么办?当他们欺负其他同学或扰乱秩序影响其他同学学习生活时,如果教师明哲保身做“杨不管”,那老师无疑是一个不称职的老师,被纵容了的“学霸”今后也会更加骄横跋扈。可如果老师惩戒这种“学霸”,老师就可能触犯法规并面临学生及其家长“理直气壮”的攻击。
教育部大概也意识到了教师不敢管学生的问题严重性,所以在09年8月重申了笼统的“批评教育权”。但正当大家翘首以待有关细则出台时却没了下文。其实,我认为教育部也有它的难处,因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修改前,教育部是无权制定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规则的。
说来说去,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先提请全国人大考虑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个别条款,然后教育部再制定出教育惩戒权的细则和探讨教师如何用好它以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也许有人会担心有了教育惩戒权学生会遭到老师的伤害,我认为这是杞人忧天。教师并不是学生的敌人,教师和学生的利益目标是一致的。有了教育惩戒细则,对未成年学生中的个别害群之马会有震慑力,对个别老师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也是一种制约。此时,再倡导教师多用赏识教育,倒可能激发学生的感恩心态,使师生互敬互爱的感情得以回归。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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