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化听证”到“政策听证”

2009年12月08日 09:10   来源:光明日报   尹卫国
    长春市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今后凡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听证。

    该《意见》的最大亮点是大大拓展了听证范围,这在全国尚无先例。公众对听证制度早已不陌生,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凡公共产品、垄断产品发生价格变动都要进行听证,如水、电、气、公交车票调整等。但目前公众看到的听证还清一色的都是价格听证,也可称“物化听证”,而长春此次规定,出台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公共政策前都要履行听证程序,则可称之为“政策听证”,这就突破了只对价格进行听证的界限,有利于促进政府公共政策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不仅涉及物价或收费问题,可以说包罗万象,如城市规划、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卫生保健、公交线路、城市管理等等。长期以来,许多地方政府习惯于“替民做主”,政策出台前群众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听证,出现许多罔顾民意的政策也就不难想象,如最近广受舆论广泛关注的兰州路桥收费事件,相关部门仅凭上级一纸批文就通告市民再收费20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政策听证的必要性显而易见。首先,城市是市民的家,百姓是城市的主人,一个偌大的城市居住着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人口,而公共政策与每个市民的利益相关,任何变动都不可能绕过百姓而完全由政府代为决断;其次,政策听证是听民声、聚民意、汇民智的必要过程,政府部门虽然是政策的制订者,但再聪慧的政府也抵不上成千上万群众的智慧,有了听证并广泛采纳民智的公共政策,才称得上惠民好政策;另外,构建和谐社会,打造法治政府,政策制定前的听证也是不可缺失的程序。

    听证固然重要,但制订公共政策又不能止于听证,更要充分尊重并采纳民意。听证会是重视民意的程序表现,听证后尊重民意更是以人为本的行动表现。所以,在与群众利益攸关的公共政策上,不仅要加强听证制度,更要让听证的结果具有明显的“民生烙印”。听证是形式是过程,听证后吸收群众意见中的“合理内核”并写入公共政策,才是关键与实质。如果听证后将群众的合理意见与建议统统弃之,仍按原有的思维去制订政策,听证也就成了摆设,毫无意义,不如不听。

    那么,在听证会中如何真正做到尊重民意,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对群众的合理要求与意见积极采纳,并使之转化成为公共政策;而当群众利益与政府利益发生矛盾时,政府也应当做到让利于民,决不能与民争利;对群众暂时难以满足的部分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还应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如此,才能让听证会真正起到作用,让听证最终成为政府了解民情顺应民意的桥梁和纽带。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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