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胎罚7万元:"事前审批"能否让位"事后监管"

2012年09月12日 10:48   来源:大众日报   张贵峰

漫 画/ 薛红伟

  2012年初,浙江宁波双独子女小郑和小郭夫妇生下二胎,夫妇俩收到当地计生局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称他们生二胎未经批准,要征7万元社会抚养费。9月,他们在法院强制执行下交了7万元。(9月10日《现代金报》)

  即使按现行国家计生法规的要求和逻辑,上述针对“生二胎未经批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也明显显得难以自圆其说:当地计生部门也已承认,小郑夫妇生二胎“符合生育条件”,其真正错误主要是“没经过批准”。这实际上意味着,小郑夫妇所生“二胎”并不属于计生上的“多生”。而既然如此——并没“多生”,又谈何社会抚养呢?要知道,所谓“社会抚养费”,本意原“补偿政府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这也就是说,对“生二胎未经批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其实完全“文不对题”。同时,该错误事实上也无形中将原本“补偿”性质的“社会抚养费”变相地“罚款化”了。而这无疑违背了计生法规中“社会抚养费”的立法本意,也不合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要求。

  当然,强调上述这些,并不意味着说“生二胎未经批准”可以不受处罚,想强调的只是,“社会抚养费”并不是实施处罚的合乎逻辑和法律的依据和载体,“社会抚养费”必须严格名副其实地谨守限于“抚养、补偿”的立法边界和本意。 

  在现行计生政策下、在承认“社会抚养费”必要性前提下,从行政管理角度,如何尽量减少避免围绕社会抚养费产生的问题,笔者以为,将目前计生管理中的生育监管尤其是对合法生育的监管,由现行“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或许不失为一个根本有效途径。

  首先,这样一来,必然能根本避免“合法生二胎未经批准”被征社会抚养费现象的发生——原本不必“事前批准”,若确系合法生育,当然也无须事后处罚。同时,也能有效防范计生部门基于“执法经济”的自利冲动。

  更重要的是,一旦改“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一方面势必会极大地节省公民申请生育的成本,并对公民生育权形成充分应有的尊重。即使是合法生育二胎,面临的批准手续究竟有多繁复琐碎,此前北京一对双独夫妻的经历无疑提供了一个触目惊心答案——奔波6个多月、30多个公章、50多页资料……另一方面,对于计生部门来说,这样做也能大大提升其行政效率,促进行政职能的转换——真正从“计生管制”走向名副其实的“计生服务”。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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