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更全面、理想的“孝道”角度看,新“二十四孝”所集中要求的,几乎都是家庭个人层面的“人子之孝”,而并没有涉及更高层面的国家、制度之孝。显然,无论是从社会文明,还是社会伦理角度看,“敬老爱老”的孝道都不仅只是简单个人家庭的“人子之孝”;同时也应该必须是,整个国家社会制度之于天下所有为人父母者之孝。这也就是说,在人子通过个人行为为父母尽孝的同时,国家也有责任通过各种必要的制度设计、福利供给,来充分保障全社会老年公民的老有所养。
不能不承认,目前我们在构建国家制度之孝方面,仍存在许多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比如,最近媒体密切关注的“失独家庭”养老困境。目前我国失去独生子女的“鳏寡孤独”家庭已达百万,但“对失独家庭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强,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可依据”。而在更普遍的养老保险制度上,缺陷同样明显。一方面,大量最弱势农村老人的养老困境十分突出。另一方面,城市养老保险覆盖率、保障水平虽相对农村更高,但相对更高的生活成本、缴费负担,以及潜在的巨大养老制度“亏空”隐患来看,仍显得并不充分宽裕,更让人难以对长远体面的养老真正放心。(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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