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中介腐败”,从体制创新入手

2012年08月14日 07:25   来源:法制日报   吴学安

  近年来,中介腐败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这一全新的腐败形式较为隐蔽,几年前尚处于学界的研究范畴,但现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越来越多。自2009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办力度,查办此类案件4件4人。其中,大案1件1人,全部立案、起诉、作出有罪判决。在这些案件中,两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1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被免予刑事处罚(8月13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随着中介组织的迅速发展和大量行政寻租与商业贿赂等腐败借助中介之手来实施,国内一些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现象正日益严重。这是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报告中的重要结论。

  社会中介服务其本质应该是中立和诚信,但国内一些中介机构却成为一些官员和不法商人违法犯罪的帮凶。大量贪腐案件表明,如果没有这些“中介运作”,很多腐败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得逞。如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的财务鉴证,满足客户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需求。尤其是在前期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拍卖等往往是必经程序。一旦内外勾结,故意低估或违反程序,直接造成资产流失。又如在司法领域破坏司法公正,法官、律师相互勾结,打官司变成跑关系。如今律师行业颇为流行的“风险代理”,有的风险代理报酬率高达30%,形成了现实、巨大的利益驱动。涉及国有资产的有关部门,动辄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或风险代理资产处置,而这些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不可告人的交易。

  社会中介机构在各类腐败案件中所扮演不光彩角色不断浮出水面,种种事实表明,一些中介机构已经成为除腐败官员和不法商人之外的另一只腐败“黑手”,如果没有这些“腐败中介”,很多腐败运作根本不可能进行和得逞。社会中介服务作为市场社会的一种自主协调机制,其本质属性理应是中立和诚信。但目前中国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缺失、腐败丛生,早已为人们所诟病。在目前中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和深入时期,纠正中介机构道德失范,重建市场信誉,打造“诚信中介”将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的真正成熟,无疑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对症下药,已经成为深入反腐败不可回避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强化对中介组织违规腐败活动的监控,特别是抓紧查处腐败高发领域的中介违规活动,如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转让评估、贷款抵押资产评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财务审计、政府采购等寻租腐败的重灾区。鉴于国内中介机构存在严重的法律缺位和监督缺位,应在刑法、民法和有关法律中对中介机构违法及其认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的标准和诉讼方式作出明文规定,使中介机构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同时,赋予中介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专业监督机构业内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这种事前规范、事中检查和事后处罚的监督机制是防止中介机构卷入腐败的有效办法。

  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和诚信度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中介机构的资产规模、技术力量、人员规模、从业时间等,确定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和执业资格。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认真记录中介机构从业情况,包括失信情况,并向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开放。授信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可以在不通知有关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对他们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积极开展行业内的信用评级等活动,加强社会舆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同时,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介机构发展的经验,加快中介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中介机构,逐步实现中介机构兴办主体、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加强中介机构内部的监督制约。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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