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监控超速行驶的电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资的,它开出的罚单还有权威性吗?这样的疑问并非无的放矢。广东审计发现,该省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东莞早年就曾因私人企业运营电子眼,收取罚款当利润,引发巨大争议,后被广东省公安厅叫停。最新的审计结果表明,这样的情况在广东并非个案。(7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
广东省可是经济发达地区,其下辖各市自然也穷不到哪去,更何况安装“电子眼”又无须大笔资金,即使是那几个经济在省内排名倒数的市,恐怕也不会掏不起这钱。可居然有12个市公然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规定,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电子眼”项目,实在让人想不通。
建设资金不足的理由肯定不能成立,一些地方之所以要跟企业合作,让企业投资安装电子眼,恐怕就是为了让他们能有借口从交通违章罚款中渔利。一次性小额投资,却能获得长期稳定的高额收益,这么好的投资项目,哪里去找?要是这背后没有官商勾结的猫腻,那在东莞石碣镇私人企业运营“电子眼”并收取罚款当利润一事被广东省公安厅叫停后,其他地方为什么还要坚持继续这一明显违法的政策?
“电子眼”的管理和罚款收缴本该是交警部门的职权,不管是让企业负责违章记录和通知,直接收取罚款,还是允许其从交警的罚款中分成,都涉嫌非法的“执法外包。私人开交通罚单不仅让法律蒙羞,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如果不立即制止,并严惩违法违纪的相关官员,那地方政府、执法部门与人合资做罚款生意,甚至直接将执法外包的事情恐怕会越来越多。
执法权不是商品,怎能随意外包?企业不是执法部门,根本没有执法权。引入社会资金投资电子眼,把执法权当商品出让,企业会老实的按规定收罚款吗?不借机牟利才怪。为了多赚钱,调整调速器,让很多人“被超速”的情况很难避免。比如深圳的城管外包业务,就出现了涉黑团伙集体当上协管员,霸占摊位、收取“保护费”的现象。执法外包的弊端,由此可见一斑。况且,交通违章罚款本应收归国库,不是个别政府部门的“私有资产”,无论是纵容企业单独收取罚款还是直接将罚款分与合作企业,都有结伙侵吞国有资产之嫌。
“电子眼”私营化,其实就是乱罚款和罚款创收的变种,只不过执法部门多了企业作为合作伙伴,罚款也不再全部进入小金库,而是流向了合作企业。但这一行为导致的腐败问题非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更多。因为有关官员不会无缘无故的“挑”企业发财,拱手把本该进入国库的罚款送给企业,其中是否有权钱交易甚至是“入股分红”的情况,有待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希望这样的丑闻别只是叫停了事,也应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只有严惩那些不把党纪国法当回事的领导干部,才能警示其他官员,让他们敬畏手中的权力,而不是将其视为发财工具,千方百计的将权力变现。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