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电子眼是私营的?

2012年07月26日 08:47   来源:千龙网   李克杰

  近日,广东省审计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作的《关于广东省2011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五年来,广东全省投入“电子眼”建设资金超过11亿元,但截至2011年底仍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不利于“电子眼”的公益性管理。

  现代法治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又叫公共权力,包括道路交通执法权在内的所有公共权力行使,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其宗旨和依归。这既是公共权力的基本属性,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很显然,作为道路交通执法重要手段的电子眼建设,必须利用公共财政资金,以确保其使用的公共属性。换句话说,就是电子眼设备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和利用营利单位的资本,把经营和盈利引入道路交通执法领域,将道路交通执法变成企业经营行为。

  将交通执法变为企业经营,不仅与公共权力的本质属性严重不符,而且也严重违背行政执法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道路交通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严格来讲,道路交通执法虽然需要处罚违法,进行罚款,但罚款只是促进守法出行的一种手段,而绝不是目的,更不能片面追求罚款带来的经济效益。而资本投资的目的则完全不同,它的天性就是追求利益回报。任何资本的投入都是要求回报的,我们没有理由指望资本完全改变禀性而为公共利益服务。资本一旦介入执法,必然谋求最大数量的罚款,甚至不惜违背法定程序,破坏执法公信。

  实践已经证明,由资本投资电子眼设施,必然扭曲原本公正的交通执法,丧失公信力。这次的审计报告还指出,部分地区执法行为不规范,有部分市县对抓拍违法行为的认定环节缺少内部监督和制约;有部分市县未将查获的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当事人;有部分处罚认定与违法事实不符。虽未具体指明存在问题的地区,但其影响因素中恐怕也不能排除资本介入问题。

  全国范围内还有多少电子眼是私人投资,用罚款作为投资回报呢?恐怕得认真清查一下,向社会公开情况,别让广大车主蒙在鼓里。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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