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计征个税真的不可行吗

2012年07月23日 06:49   来源:燕赵晚报   郭文婧

  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从13亿人口这个整体来观察,按家庭来征收累进个税,需要权衡的问题将会使税制变得相当复杂,特别是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会使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所以“我国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7月22日《北京晨报》)

  从理论上,按家庭来征收累进个税,可以有效地弥合第一次收入分配的差距,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从现实看,按家庭来征收累进个税已为多数国家采纳,并且历史悠久。英国从1798年开始,美国从1913年开始,和我们类似的发展中人口大国印度从1961年开始,成熟的经验可供我们学习参考。

  按家庭来征收累进个税,在我国目前确实有现实的困难,比如流动人口超过2亿,出现了“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大量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还有主动报税意识不强,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税务部门核定难度大等。然而,这些困难在实行按家庭来征收累进个税的国家,也曾出现过,为什么国外200多年前就能做到的事情,我们现在还做不到呢?

  实行按家庭来征收累进个税,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将从征税转为核查,于是有人担心:税务部门人力够不够?征税成本会不会太高?税务腐败如何预防?目前,中国有100万税务干部,美国只有10万税务官,中国平均每人管理30个纳税人,美国平均每人管理1352个纳税人;中国征税成本约占税收总额的5-6%,而美国征税费用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为0.58%,完全可以内部挖潜来解决。解决税务腐败问题,只能依靠法律。

  目前中国按家庭来征收累进个税,最大的现实问题,一是整个社会还没有完全实行电子清算,一些隐性收入无法统计,可能导致实际上的逃税行为;二是由于目前的户籍制度改革滞后,使得户口薄所反映的家庭结构与实际的家庭结构不一致。实际上,究竟是谁最不愿意完全电子清算,实现财产的完全透明化?究竟是谁在阻碍户籍制度改革?人们心里很清楚。

  现在有一种论调说“与其针对一个个家庭去解决税负公平问题,倒不如从整体上实行低税负、宽税基,以及简单、透明的税制,利用获得的税收收入再去补低,从而实现整体的社会公平。”这种说法看似有道理,但“针对一个个家庭的税负公平”与“整体的社会公平”并不矛盾,没有一个个家庭的税负公平,除非有从出生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保障,否则公众可能永远体会不到真正的公平。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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