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引咎辞职”制度有待商榷

2012年07月13日 06:58   来源:红网   惠万里

  7月11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河南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为什么我们的法官老出问题、判错案?是谁让这些糊涂法官、腐败法官在办案?他给出的答案只有一个:是我们的院长把这样一些不称职的法官留在了法官岗位上。下一步将对案件开展审判管理,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等,并探索研究引咎辞职制度。(7月12日《郑州晚报》)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英国思想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人人期盼司法公正,但一个难以回避的现实是全国各地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河南省也出现过“赵作海案”、陕县法官“眼花”判错案等冤假错案,抹黑了司法的形象。河南省高院拟探讨施行法院院长“引咎辞职”制度,其初衷是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也反映了省高院对发生冤假错案深恶痛绝的态度,理应受到肯定。另外,在司法公正动辄被社会广泛质疑的现实语境下,探讨施行这一制度,相当于给法院院长戴个“紧箍咒”,可以通过院长约束法官,法官感受压力,从而更认真地办案,提高判案质量,这也符合社会对提高司法质量的心理预期。

  但抛开感情上的认同,河南省高院探索研究法院院长“引咎辞职”制度,其本身的合法性有待商榷,这道“紧箍咒”省高院念不得。

  在我国,“引咎辞职”实际上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但法院并不是一个行政机构,法院院长不同于党政领导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而上下级法院只是业务方面的监督关系,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法院院长向选举产生他的人大负责,上级法院没有权力规定法院院长是否应该辞职。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曾撰文指出,法院院长都是由同级人大考核合格不合格,上级法院和高院超越这个权限,是侵犯地方各级人大权力和权威的做法。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院办错案,法官可以免职,但要法院院长引咎辞职,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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