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不发高温津贴不能由老板说了算

2012年07月06日 08:13   来源:郑州晚报   殷国安(江苏)

  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落马,有关他的腐败行径陆续披露出来。有报道说,黄胜在担任山东德州市委书记期间,在当地修建了一座豪华办公楼,从远处看,大楼形似“黄”字,被当地百姓戏称为“黄楼”。办公楼修成书记的姓氏形状,老百姓戏称为“黄楼”,说明这个问题不是秘密,办公楼就矗立在那里,藏也藏不住。问题的严重性不言而喻,包括当地人大在内的各种监督形式为什么没有正常履行监督职能?权力是公共的,不是哪个私人所有;个人掌握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和托付,不是对个人的加冕礼。一句话,做人要有底线,权力要有道德,权力的公共性绝不可丧失。

  ——《长江日报》

  权力的公共性不可丧失

  进入7月,全国多地出现连续高温天气。北京、武汉、南昌等地日最高气温均突破35℃。根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是,笔者在北京走访发现,不少仍旧坚持在工作岗位的露天工作者并没有高温津贴。(7月5日《工人日报》)

  老板不发高温津贴,具体也有两种操作办法:一是干脆不发,什么都没有。有的工人甚至从来不知道“高温津贴”这回事;当然,更多的是发给正式工,那些临时工、包工头自己招的工没有;二是采取“替代法”,发一瓶矿泉水,就算是福利了。对此,工人能说什么?他们总不能因为高温津贴,因为一瓶矿泉水把工作丢了,多不值得啊。这样一来,老板们就更肆无忌惮了。

  不过,老板不发高温津贴是违反法律的,因为今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4部门刚刚颁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这就是说,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发放高温津贴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不是选择性的。

  现在的问题是,虽然法律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单位,是否发放高温津贴却不是听法律的,而是听老板的。这当然是不能容许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坚决落实法律规定,让老板也必须听法律的,而不是法律服从老板。

  这就必须明确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当工人不敢举报时,政府如何主动发现问题?这才是工会和人社部门需要研究的问题。总之,既然有了法律,发不发高温津贴,就不能由老板说了算。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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