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落地还需执法给力

2012年07月06日 07:53   来源:京华时报    傅达林

  这些立法设定的权利要从纸面走入劳动者生活,还需执法部门着力打通“最后一公里”障碍。

  一部暂行了半个多世纪的部门规章——《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经过修订后被《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取代。根据新办法,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者将享高温津贴。

  这是我国高温立法的最新成果,适应了保障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的现实需求。近年来,恶劣天气下劳动者作业权利状况堪忧,一些地方虽然颁布了相关政策文件,但由于法律依据不足,缺乏统一标准,对高温停止作业没有“硬杠杠”,纸面宣示的权利由于缺乏刚性执法,往往成了劳动者充饥的“画饼”,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保洁员因高温作业猝死的悲剧。

  新办法着眼劳动者权益保护目的,对不同高温层次的劳作时间做了具体规定,诸如40℃以上停止室外作业、高温津贴禁用饮料冲抵、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等,具有较强的指向性和可操作性。当然,这些立法设定的权利要从纸面走入劳动者生活,还需执法部门着力打通“最后一公里”障碍。

  以高温津贴为例,执法面临的第一个难题,便是如何确保津贴能发放到人。在以往的调查中,一些农民工烈日下挥汗如雨却一分钱津贴都没有,甚至对高温津贴闻所未闻;有的工地,偶尔在户外活动的管理者领到的高温津贴,比一直露天作业的工人多出一倍。高温津贴是福利更是权利,权利理应让适格主体平等享有。应该领的领不上,不该领的有人送上门,杜绝此类现象重演,首先考验执法的公正性。

  考验执法的第二个环节,是如何防止高温津贴成为“空头支票”。现实中,有的单位或私自克扣,或偷工减料,或以物冲抵,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止于发放一些防暑药品。新办法虽然规定将高温津贴列入工资总额,但并未提供明确的发放程序和标准。在各地的具体执行中,如何突出执法的刚性和普遍性,自然也有赖于执法者的勇气、魄力与恒心。

  强化执法监督,针对用人单位激活责任追究机制,为劳动者畅通权益保障通道,这是考验执法的第三个环节。在劳资力量悬殊的环境中,劳动者维权很容易陷入“沉默的大多数”困境,因为他们没有太多的议价空间。对于弱者权利的运送,我们不能寄望于劳动者为几块钱冒丢饭碗的风险,而必须发挥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能,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中承担起及时矫正的作用,如此才能打通制约权利实现的最后关节。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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