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7月,全国多地出现连续高温天气。北京、武汉、南昌等地日最高气温均突破35℃。于是,国家4部委联合印发的“新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但能否落实,成为百姓关注的话题。尤其是小小的高温补贴依然是“水月镜花”,成为劳动者的心头之痛。
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办法一“暂行”就是半个世纪,真是一个冷幽默,甚至是个大笑话。如今,《暂行办法》终于变成“新规”,无疑是劳动者的福音。
“新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按照要求,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有的地方按月发放,有的地方按天数计算。有资料显示,2011年全国各地的高温补贴分别是:北京市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天津市每人每月45元,深圳市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上海市每天不低于10元,重庆市按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四川省每天6元至10元,成都市为每天8元至10元……
由此看出,无论是按月还是按天数计算,高温补贴都十分微小。就是这样小小的高温补贴,本来展现的是人文关怀,但在一些地方依然是“水月镜花”。今天(7月5日)的《工人日报》报道:在北京一些地方,不少仍旧坚持在工作岗位的露天劳动者并没有高温津贴,多位露天劳动者者表示未领过高温津贴,给不给全凭老板愿不愿。看到这样的报道,一方面让人心酸,另一方面说明“新规”的落实确实是个问题。联系到带薪休假、三倍加班工资来想,“新规”或许又是一纸空文,高温补贴或许仅是一个名称而已。
在上世纪60年代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执行得比较好,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完全依靠企业的自觉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很难实现。正因如此,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必须要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支撑——法律必须明文规定,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救济手段。否则,高温津贴等防暑降温措施很难落实到位,只能是宣示性意义大于实质性意义。
“新规”旨在让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而要实现这个美好的愿望,必须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地方人大、政府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配套措施,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要不,一切都是纸上谈兵,劳动者只能望“新规”兴叹。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