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称,有望在三年内发文规定公务接待不得食用鱼翅,将公款大吃大喝行为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强化监督和制约等。此前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通过立法手段,禁止鱼翅贸易,保护海洋生态平衡。(7月3日《重庆晨报》)
“三年内禁食鱼翅”的消息一出,坊间顿时热议不止。不少声音质疑“禁令”何不前移,笔者倒认为更该看好从中透出的积极信号。
的确,循着某种“经验性”的思维,听闻“三年内禁食鱼翅”的高层吹风后,一些习惯了“下有对策”的公吃场合,未必不会马上“心领神会”,抓紧时间享受“最后的美味”。这种“规则滞后”留下的“损公漏洞”,当然很难被完全堵上。但也应该实事求是地想到,如果没有人大代表的联名提案,如果不是相关部门的闻风而动,像这样“合法铺张”的大吃大喝,显然要多搭上几个“三年”,才可能被“实质重视”。
还有一种忧虑称,公务接待的“禁食鱼翅”需要等上三年,那么其它的高端酒水、名贵佳肴,是不是都得一次次地设个“三年期限”,才能恋恋不舍地逐一远离“公款饕餮”呢?这样的质疑和质问,听起来很是显得焦虑,而实际上,却很可能是对积极信号的误判或误读。因为,“三年内禁食鱼翅”虽是某种单一的“禁令”,事实上则“打包”了集中的趋势:公务接待的崇尚节俭、强化制约,已然成为一种明确要求和必然方向。所以,把“禁食鱼翅”与“杜绝奢侈”联系起来,恐怕才是正确的答案。
再有一种独辟蹊径的观点说,公务接待,公款吃喝,与其规定什么不能吃、不能喝,不如干脆直截了当地限定“能吃能喝”的标准与范畴。依笔者之见,这样的献计献策,其本质期待与“禁食鱼翅”并无二致,只不过是选择了异曲同工和殊途同归。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两种不同的策略,也未必是“有你无我”,显然是能尝试和探索“有你有我”、协力制衡的。
把“三年内禁食鱼翅”视作一种积极信号,并不是对滥耗公帑、大吃大喝的容忍和麻木。而是明白,某些沉疴积弊的解决,有时往往是“欲速则不达”,需要一种冷静的心态,也不能过于纠结其渐进的过程。理解了这一点,对于那些积极的动作和信号,或许就能少一些吹毛求疵,多一种乐观其成。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