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道德立法”不妨先行

2012年07月03日 10:16   来源:东方网   沈栖

  这些天,人们甚是关注: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条款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等市将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内容列入地方法规,且对这些道德层面的立法是否贴切、如何操作议论纷纭,见仁见智。我无意置喙,妄加评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道德立法”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是并不鲜见的,就在我国香港,还有一项普通法罪名,叫“有违公德罪”,对“公共场合衣着不恰当”、“对他人造成烦扰的行为”等不雅行为作出限制。

  随着对社会文明认识的深入,人们似乎不应当把道德只看做是个人品行的象征,它从根本上说,是我们日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往往是那般的琐碎,那般的细小,但与人们的生活决断相关,具体而言,就是应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问题。恰如人类学家阿瑟克莱曼在《道德的重量:在无常和危机前》一书中所云:“道德生活本意乃是要追求超越地方环境的、可以用来指导我们生活的价值观”。

  对于这种“生活的价值观”,我国长期以来靠教育、引导、提倡来向国人推出道德的标准或道德的内容(这固然需要),但如何处理“道德立法”的问题,还是处于一个认识的空白和实践的荒芜。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维护道德和社会风气的作用是极为明显的。康德说过:“伦理学从法理学或权利的科学中,采纳那些适合它的法则和义务,伦理的许多命令正是通过这种办法建立起来的。”时下,即便是不随地吐痰、不乱穿马路、不破坏绿化这样一些起码的道德都列入了法律范畴,那么,严格遵守之,维护法律尊严,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弘扬道德,反之,损害的不仅是法律的尊严,最终必将引发道德的危机。

  鉴于各色人等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各异,道德要求或约束也不是划一的,换言之,道德是有等级的,如官员的道德标准肯定明显甚于平头百姓,“混同于一般老百姓”,官员岂不汗颜?岂不有失身份?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普适性的“道德立法”时,官员的“道德立法”不妨先行之。其理由至少有两点——

  首先,按现今的社会体制,官员大体上是由高学历、高智商者组成,虽说不能一概而论是“社会楷模”,但其作为、其品行对整个社会起着一定的引领作用则是无可非议的,官员的道德行为影响着社会精神生活的是否净化、是否纯真、是否高标。不能设想,在官场贿赂公行、谎言流布的社会,百姓道德是一流的。“上行下效”的常理也是我们论述官员“道德立法”先行的一个基本的逻辑前提。

  其次,官员掌控公权力,按其职务的大小、职级的高低,决定着公权力的分量,尤其是一些要害部门,即使是“七品芝麻官”,也往往有着超乎爵位的权力。官员唯有为政清廉、为人正派,才能“执政为民”。倘若官员道德败坏,不仅直接导致世风浇漓,而且会不可避免地腐蚀着公权力的正当行使、正常运作。一个官员道德低下的任何一个行为都远甚于一个百姓随地吐痰之类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由此可见,官员“道德立法”刻不容缓!

  官员道德涉及到运用国家权力过程中体现出的道德问题,有着明显的双重性特点:作为一个职业道德主体,官员既要具备国家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过程中的职责道德,又要具备作为一个掌权者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权力道德。前不久,我国首部以“官德”为主题的丛书《中国古今官德研究》面世,对新型官德的内涵概括为六个方面,即为民、忠诚、务实、公正、清廉、修己。这些官德的养成本质上不止是一个“教育”的问题,而是一个“法”的问题。可以毫不夸饰地说,我国目前做官的道德规范最多、最详尽,但也是最脆弱的,症结就在于缺失官员的“道德立法”。

  近读《南方周末》,有一篇文章涉及美国官员“道德立法”,称:美国官员的道德规范相当务实,极具操作性,如:出差差旅费(包括饭钱),已由他人支付,就不能再报销,如发现双重报销,就会受到犯罪指控;官员可以接受价值在50美元以下的礼物,但不能是现金或支票;劳务费如果是“因为付出知识或技术”,可以接受,如果仅仅是因为官员“所处的职位”,则不能接受;客户单独送官员音乐会票应当谢绝,因为没有主人陪同的活动是违规的;等等。——直面我国官德不彰的现实,加快官员的“道德立法”进程,从观念、言行、行为三个维度约束官员道德,还得借鉴这些成功经验哩!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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