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好心和善行穿上“法律的铠甲”

2012年03月14日 07:42   来源:红网   蔡正奋

  “国家应统一立法鼓励见义勇为,让市民在面对老人跌倒、见义勇为等事件时,少一份顾虑,多一份安心,让好心人可以‘零成本’行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信湖南公司总经理廖仁斌向大会提出了建议。(3月13日《重庆日报》)

  这几年,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于做好事被诬陷、被讹诈的事情屡见不鲜。前不久,长沙反扒志愿者杨怀在服装市场与扒手搏斗时被砍伤,失主却因担心被报复而不敢现身作证,扒手反而诬告杨怀先出手打人。去年6月,江苏省南通汽运集团公司驾驶员殷红彬看到一名年迈的老太倒地受伤,停车后下车将老人扶起送到医院,而老太坚称,就是大客车将自己撞倒在地的,司机是肇事者。最后,还是车内的监控录像还了殷红彬的清白。

  在这种现实的语境下,谁还敢见义勇为?谁还敢挺身而出、伸手相援?事实上,光靠伦理说教和道德谴责是不够的,拯救道德倒地法律理应责无旁贷,法律法规就要为道德建设“撑腰”,道德“倒下去”,法律应该“扶起来”。

  在此语境下,廖仁斌建议,国家应该尽快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同时设专门法条对其进行保护,更要设重奖鼓励见义勇为,使之成为扬善的风向标。同时,对恶意诬告者应立法严惩,让见义勇为者真正“善有善报”,并受到全社会应有的尊重。

  其实,在不少发达国家,早就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新加坡,法律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以污蔑罪论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规定,如果受救助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完整的法规,来为给好心和善行穿上庇护的铠甲,要不然,好心和善行“流血又流泪”情况还会一再发生,这不仅影响到见义勇为者本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更会影响助人为乐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因此,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改变这一社会现象。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的好心和善行是一种风险极大的道义行为,完善立法,不但有助于摆脱社会上“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也能给民众的善良与正义以法律的呵护。

  而去年11月,广东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规定,诬陷救助人将被惩罚。不少网友对诬陷救助人将被惩罚的条款表示支持,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有“破冰”意义。无疑,这一法规在当代现实情况下,有着社会的示范向导意义。

  但是,仅仅在一些省市一些地方实施是不够的。在此,笔者也希望全国人大能够将这一法规和民意,通过实践和探讨,尽快上升到国家的高度,以法律的正义与刚性来加强道德防线建设,来推动道德标准的提升,并破解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风险,以此来为好心和善行穿上正义的铠甲,使“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不再发生。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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