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民生民利罪不可恕

2012年02月25日 10:32   来源:东方网   方圆

  为确保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说“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无疑,这个“决定”大得人心。

  “文化大革命”时候,我还是小孩子,老是听到有大人们说“枪毙鬼”(上海话“鬼”念“Ju”),因为那个年代被判死刑的人真常有,“枪毙鬼”也可用来吓人、骂人之语。现在,弄“地沟油”,弄到“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也会让他们成为“枪毙鬼”。这是告诉世人:危害民生民利罪不可恕。

  “地沟油”犯罪到今天这个地步,真是有一个过程。这是在食品安全领域从小到大“毒化”而成的又一个毒瘤。中国政府从来没有允许任何危害民生民利的不法行为产生和存在。但是,违法犯罪行为总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望而出现和存在、甚至恶化。因此,我们同危害民生民利之行之人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斗争和较量,既是长期的,又是复杂的。以“地沟油”犯罪为例,它为何在一个时期会愈来愈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其惩罚不力。如今,法律明确对“地沟油”犯罪,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无疑是加大了惩罚的力度,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当然,大家也都明白,“地沟油”犯罪会成为“枪毙鬼”,不是说任何搞“地沟油”的人都有将被判处死刑。其实,说是在这个方面可以有“枪毙鬼”,正是从法律上强化“危害民生民利罪不可恕”之立场和态度。

  谁也不能否认这样的一个事实,食品安全中的种种违法犯罪,并不是孤立存在,即并不是局限于“生产经营领域”,就只是那么一群“生意人”在搞鬼。它往往牵到一条条利益链,其中还有各种“保护伞”。从这个意义上,“危害民生民利罪不可恕”,包括依法从严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事实表明,少数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通常是滋生一个地区制假售假长盛不衰的“暖房”。在打击“地沟油”以及“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的同时,结合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极为必要。以往查办案件的实践也表明,一些地方之所以成为制假售假的生产地、集散地,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多发地,与那里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个别负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吃拿卡要、包庇纵容密切相关。这些现场都告诉我们,“危害民生民利罪不可恕”,并不只能是抓几个“枪毙鬼”,而是要全方位加大治罪的力度。

  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实施以来,中国在依法保障民生民利道路上前行了一大步。现在又有进一步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的“新精神”。其实,我们现在可以说是总体上解决了食品安全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有法可依问题解决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也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频发,与一些地方和部门监管缺失,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有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于无法。既然现在“地沟油”犯罪也可以追究为“枪毙鬼”,那么我们就“拭法以待”:犯罪分子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就坚决严惩不贷之。唯如此——危害民生民利罪不可恕,我们的生活才会真正太平。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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