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一个真实的事例——
据《江西日报》日前报道,2011年年底,江西南昌红谷滩新区一所小学搞了一次语文单元测验,最后一道作文题要求学生写一篇关于好人好事的作文。9岁的小学生余玉在作文中虚构了一个故事情节:一天,70多岁的老大爷在马路上不慎摔倒,来往车辆很多,躺在地上的老大爷很危险,“我”就跑上去将他扶起,路人都夸“我”是好孩子……不料,30分的作文余玉只得了5分。老师的评语是:“现在这个社会,老人摔倒了还有人敢扶吗?”
这位老师评语中的那个诘问,虽说全然存疑“扶老”的道德行为有绝对化之虞,但它多少也反映了当下社会的客观现实。社会形态的变异总会在道德层面上出现投影。有位医生在网上提供的一份有8000人投票的调查数据显示,路遇老人摔倒,选择“不敢扶老人”的人占了57.3%,而“不考虑后果,毫不犹豫将老人扶起”的仅占6.9%;“不敢扶老人”的原因9成以上是“因为怕被诬陷成肇事者”。(《新闻晚报》2.20)说实在,前些年的“彭宇案”、“许云鹤案”所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引发了诸多关于老人摔倒是否应该扶助的热议,也给善良者心理带来了压力,不免萌生“怕被诬陷成肇事者”的后顾之忧。
纵观近些年“扶老”问题的讨论,大体上是在道德框架内所作的最大化的诠释,诸如对“扶老”者善意善行的赞誉,对“扶老”者受诬被究的同情和不平,谴责“恩将仇报”者的不义,等等,这自然有助于厘清道德的界限。近日,从上海律师协会传递出的一则消息,则是在法律意义上有所突破:律协法律援助委员会承诺,如果因“扶老”遭遇法律问题,律师将义务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免费打官司。这无疑是从法律保障上给力见义勇为的“扶老”者。
在差序格局的社会,“弱者”无处不在。广义上的“弱者”,不止是社会地位低下者、经济收入低微者、生活自理能力丧失者,在特殊情形下遭遇不测却无力自救者如路边摔倒的老人,其实也是一种“弱者”。一个文明的国度,并不是不存在弱者,而是不缺失对弱者的社会救济。这种社会救济既有体制保障性的公力救济(如政府出资的社会福利组织、社会援助机构等),又有大量的私力救济——公民志愿地伸出援手相助弱者。公力救济永远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通过私力介入体现社会关爱正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在“熟人社会”日渐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像“扶老”这样的见义勇为是最能体现人类互助精神的善举,理应予以鼓励。这种鼓励除了道义上的弘扬和声援,还得有法律上的肯定和支撑,而且,较之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更需要后者的保障,否则酿成“彭宇”悲剧——道义上的胜者、法律上的败者——在所难免。
律师为“扶老”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是从法律上对私力救济的一种预设措施。一旦“扶老”者遭遇“被诬陷成肇事者”的情形,律师的介入将极大地有利于且有助于力倡正气、力挺正义、力主公道、力反颓势。律师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决定其在这方面有着一般公民所不具备的优势,如:熟谙法律,更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告知“扶老”者如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以“第三者”的中立身份,深入调查,向目击者或有关部门获取相关证据;倘对簿公堂,以民事代理的角色,庭审辩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可以这么说,我们身边的绝大多数人本质上都是善良的,他们心怀善意,并且愿意将善意化作善行善举,但是,因为曾见识过“彭宇”之类的事例,为了避免惹祸上身,有些人便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太敢毫无顾忌地奉献自己的爱心了。律师的介入,替“扶老”者平添了安全系数,助推着见义勇为、社会互助蔚然成风。正如上海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所言:“倘若''扶老''者见义勇为反被诬陷成肇事者,那是典型的社会不公。凡是出现社会不公的事,律师追求社会效益,义无反顾地站出来义务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这本身就是体现了律师的见义勇为精神。”
(责任编辑: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