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决策应多一些 “二次征求意见”

2012年01月19日 07:03   来源:长江日报   晏扬

  去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对搁置近7年的汽车“三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于去年10月26日举行立法听证会。今年1月16日,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1月17日《新京报》)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人们此前集中提出的意见一一作出积极回应,扩大和强化了消费者的权益,将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提到更加显著的位置。比如,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将整车“三包”有效期规定为不低于2年或40000公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则将之延长到不低于2年或50000公里,并将其中的“包修期”延长至不低于3年或60000公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未必完美无缺,但它无疑表明,人们此前所提意见是管用的,意见没有白提,而是有望转化为公共决策的一部分。有关方面对民意的尊重和吸纳,让“征求社会意见”实至名归。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不但征求社会意见已成公共决策必不可少的程序,而且二次征求社会意见的现象逐渐增多。比如:2010年年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11年7月,《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2011年11月,环境保护部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二次征求社会意见,其中的最大调整是将PM2.5纳入常规空气质量评价……

  公共决策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协调、利弊权衡的过程,每个部门、行业、阶层以及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诉求,其中充满艰难而激烈的博弈。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不可能是完美的,难免不符合有些人的愿望,所以需要根据社会意见加以修订。但是,修订之后的草案依然可能不完美,有必要再次将之公之于众,二次征求社会意见,以期进一步完善之,使其更加符合大多数人的愿望。这就是二次征求社会意见的价值所在,这样做虽然抬高了公共决策的成本,但可以使公共决策更加深入人心,少留“后遗症”,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更重要的是,“一次性”征求社会意见会增加“走过场”的风险:人们对征求意见稿意见多多,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但有些时候,这些意见和建议并没有被采纳,或者避重就轻象征性采纳,然后直接作出决策,所作决策仍然疑问重重,与民众的意愿大相径庭。这样,不仅公共决策在执行时会遭遇“肠梗阻”,而且损害了“征求社会意见”的公信力,让民众觉得意见提了白提。

  为了避免征求社会意见“走过场”,为了让公共决策具有更多“民意含量”,希望二次征求社会意见多一些,再多一些。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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