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近推出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意见》。据说,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在5年时间(2012年至2017年)内,在北京市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的三大体系。
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的权力运行体系,无疑是一种制度层面的探索。这个探索的目的,正如《意见》的“定语”所言明的那样,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减少腐败。
把减少腐败的应对之策上升到制度层面,实为现实所迫。最近一些年来,执政党及其政府颁布的防止腐败的章程一部又一部,采取的防止官员腐败的措施一重又一重,设立的防止官员腐败的机构一个又一个,并且,被绳之以法的官员也一批又一批……但是,所有这些,都没有能够彻底遏制腐败的势头。在这种情况下,从权力运行的制度上着手,在制度安排上规范权力的运行,这是防治官员腐败的一个新的方向。
上述《意见》所述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一些做法,曾在现已被撤并的原崇文区试行。中纪委、监察部曾对此经验进行了总结。北京市的《意见》是对这一经验的提炼和升华。按照《意见》,规范权力运行,关键就在权力结构配置、权力运行监督和信息化防控。
权力膨胀,官员腐败,不独现在所有,也不独中国所有。因此,古今中外,对限制权力、防治腐败的招数与措施数不胜数。不过,被验证了其有效性的方式、方法,也并没有太多。虽然权力的特性、官员的特质有不分国界的趋同性,但是,限制权力、防治腐败的方式、方法,不论其有效性如何,其被采用的根据,全不在所谓的趋同性,而在于国情、政情、(执政)党情和民情。
如北京市要在未来5年内试行并逐步建立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的制度,就是根据国情、政情、党情、民情和市情而做出的设计。同样是规范权力的运行制度,现成的即有所谓“三权分立”。“三权分离”与“三权分立”,一字之差,意蕴大不相同。北京市的此“三权”与“三权分立”的彼“三权”有所不同,“三权”之间的关系也大有不同,更关键的还在于“三权”运行的政体环境迥然有异。
政体环境决定了限制权力、防治腐败的制度设计与安排的性质与细节。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曾郑重宣告,中国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这“五个不搞”,既是中国政体的特点,也是中国政体的边界。其中第三个“不搞”已经明确指出,中国不搞“三权鼎立”,亦即“三权分立”。当然,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三权分立”与“三权分离”的区别。在此,“三权分立”无疑更具政体特点。由此,不搞“三权分立”,是坚持中国现行政体,从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条件。
在防止官员腐败方面,“三权分离”的制度设计及其安排是否有效,其答案在于未来5年北京市的实践。从所披露的《意见》内容中,人们不难发现,其中许多想法和措施是形成有年或行之已久的。那么,在新的运行机制中,在新的制度组合下,这些想法能否奏效,措施能否有效,都值得人们留意观察。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