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劣的“强制募捐”是对公民权利的蔑视

2011年11月10日 07:13   来源:红网   柏文学

  江苏如皋市教育局被曝“变相强捐”。政府部门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号召教职工捐款,并且还规定科级干部不少于200元,教师不少于100元,工人不少于50元。如皋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向记者证实如皋市教育局确实下发了募捐活动通知,但表示募捐完全基于教职工的自愿。(11月9日《南方日报》)

  如皋市教育局,不过是又一次演绎了权力场上自相矛盾、欺人自欺的拙劣把戏。既然下发了红头文件,就是要下面必须执行的;如果教职工们完全“自愿”了,下发文件不等于脱裤子放屁?既然文件中规定了“科级干部不少于200元,教师不少于100元,工人不少于50元”,那就是光天化日之下的强制。“不少于”,不是强制又是什么?明明是发号施令强制,却说是芸芸众生自愿,哪里还有诚实可言?哪里还有信用可说?许多地方,许多年来,要人们捐款,都是这么干的。学校要学生做学生服,也从来都是这么做的。

  怜悯之心,人皆有之。慈善之举,人皆为之。但是,何时为?怎么为?为了谁?都是慈善者自主而为的权利。这权利不容亵渎。这权利不是义务。公民的义务,来自法律的强制。慈善是道德范畴的事情,法律不会对道德领域深入过多,而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所以人们没有捐款的义务。不管出于什么立场,不管拉出什么大旗,不管采用什么口号,不管施展什么方法,只要强制募捐,就是强奸慈善,就是对个人权利的蔑视,就是背弃道德的初衷,就是违背法律的行为。之所以屡屡重复拙劣把戏,不过是权力的自峙与傲慢。

  人们之所以不愿意捐款,不是不愿意慈善,而是对行政体制下的慈善机构不信任。从陈光标的另类慈善路径,到人们对郭美美行为的关注,从屡见媒体披露的官方慈善机构的种种不端,到人们对慈善机构对公众捐款处理的不透明,那怕刚刚竖立起来的高达10层楼高的宋庆龄雕像,人们都有颇多微词,都有诸多追问。深受高通胀低收入负利率之苦和住房、医疗、教育“三座大山”之压的老百姓,还是富有慈善之心的,但是他们需要按照自己的意志践行慈善心愿,而不是“被慈善”、“被自愿捐款”。

  此时此刻,如果仅仅提及如皋市教育局“变相强捐”,那是对如皋市教育局的不公平。因为如皋市教育局不得不执行如皋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爱心捐赠”活动的通知》(皋办〔2011〕86号)和《关于开展见义勇为基金募捐活动的通知》(皋办〔2011〕87号)。所以“变相强捐”是整个如皋市的行政行为,是对全体如皋市百姓权利的蔑视。捐款去向有两个,一个是慈善机构,是否就是如皋市红十字会?不得而知。;另一个是见义勇为基金会。慈善机构如果深得人心,怎么会要政府出面“变相强捐”呢?见义勇为基金会,财政上拨款多少了呢?为什么要年年靠索取民间呢?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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