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对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大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机动车保险定价“猫腻”多多,广大消费者则被无辜“吸金”:价值仅三四万元的旧车,须按十万元的新车价交纳保险费;出了事却只能按旧车价理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车险行业竟大行其道。(新华网9月19日报道)
对车险领域实行多年的“高保低赔”,车主感到气愤的同时,也很无奈,因为这是“霸王条款”,没有商量余地。专家也仅限于呼吁保险企业加强诚信建设,保障消费者利益。对此,笔者不禁疑惑,对于多年横行,消费者早已怨声载道的车险“高保低赔”问题,我们难道只能寄希望保险公司大发慈悲,手下留情吗?
所谓“高保低赔”的车险霸王条款,具体是指旧车投保时,保险金额都须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而在出险理赔(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时,却参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款。按照规定标准折旧后,最终赔偿金额最多相当于新车购置价的20%。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说,任何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都不得高于当前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即车辆目前值多少钱,其保险金额就是多少。显然,我国保险行业通行的“高保低赔”有违法之嫌。这不仅是理论上的阐释,司法实践也完全支持这一观点,相关案件因为是非清楚而被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裁决。
既然如此,违法的合同条款为什么还能横行多年,至今还没有被废止呢?当然,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保险企业的自律,让它们自己废除保险合同中的“吸金”条款,无异于与虎谋皮。事实上,国家早已专门设置了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保监会,从事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能就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在其内设的15个职能机构中有一个叫做“财产保险监管部”的部门,它负责“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让人们不解的是,各大保险公司的长期的、大规模的违法收费行为,为什么没有受到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由此联想到我国不少垄断行业霸王收费、大肆吸金且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现状,作为纳税人的社会公众完全有理由质问:一些监管部门平时都在做什么?监管失职乃至行政不作为,为什么得不到纠正,更少见问责?希望那些垄断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不要再继续忽视沉默的大多数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