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尊严 社会才有良序

2011年05月18日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郜风涛

    □ 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良法”之治,其要求必然是确保已经制定好的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效率,保证政令畅通

    □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在受到侵害后依法得到救济,这是国家的责任,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成熟的标志


    法律资源与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在创制和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经济、社会和法律上的良好效益,同时也会因利益博弈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浪费。法律资源浪费比其他资源浪费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更大。法律资源浪费不仅破坏了法治的生态环境,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基础带来严重冲击。要确保有限的法律资源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就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按照“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法治价值取向,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权利的救济渠道诸方面,切实解决法律资源浪费问题。

    良好的法律必须是在对客观规律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又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必须更加注意立法资源的公正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克服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实现由追求立法数量到追求立法质量的转变,使立法资源的配置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还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那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

    良法在于行。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良法”之治,其要求必然是确保已经制定好的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效率,保证政令畅通。当前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执法,常常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旦出现问题,总是把责任归咎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监管规定存在空白”等,而很少从行政执法或者司法自身去找原因。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并非法律资源匮乏,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管不到位等“不作为”问题,乃至是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滥用行政执法权或者司法权、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等“乱作为”问题,这些都可能会造成法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因此,要针对目前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法律实施的运行机制,优化法律实施的资源配置,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避免执法交叉、打架或者相互掣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提升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度;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以增强公众对厉行法治的信仰、信念和信心,切实保证已经制定好的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在受到侵害后依法得到救济,这是国家的责任,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成熟的标志。法律有尊严,社会才有良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治理念以及行政执法和司法不到位等多方面的原因,公民往往把信访看成是优于其他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存在,致使大量案件涌入信访,而法定救济渠道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从而形成法律资源的虚置和浪费。这种信“访”不信“法”以及“缠访”、“闹访”等现象,表明法律权威尚未确立。正是因为法律权威不为社会公众所信服,才导致大量应当通过诉讼、复议和仲裁等渠道解决的争议纷纷涌入信访渠道。要彻底扭转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一方面要强化国家机关接受公民申诉、控告的责任和能力,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引导公民依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定渠道满足自己的合理诉求,这是关系我国法治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率不可忽视的一个大问题。    

    (作者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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