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在审议报告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加快的趋势,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劳动强度规定相应的退休年龄,同时可以把提前退休的选择权交给妇女,这样既可以体现国家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又可以逐步解决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问题。
从上述报告中提出的“充分论证、审慎研究”,到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的“把提前退休的选择权交给妇女”等具体建议,都在相当程度上契合了民意,体现了决策民主。这为立法的科学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近年来,不少研究者和社会人士呼吁延迟女性退休年龄,认为现行退休制度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这种规定存在性别差异,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也没有顺应“人均寿命大大延长”的趋势,现行政策已凸显出不合理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女性在体力和脑力上并不逊色于男性,妇女受教育程度及政治参与度不断提高, 55岁时正是其思想、业务、水平、能力的“黄金期”,及早退休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
当然,也有人对此持反对意见。反对者认为,提前退休是一种对女性的保护和照顾,而不是一种歧视,延长女性退休年龄会挤占原本紧缺的资源,使得原本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此外,还有为数不少的下岗职工,他们都未到退休年龄,因为主客观原因很难再就业,就期盼着能够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拿到退休金,而政策一旦调整,他们的梦想无疑会破灭,成为政策改革的牺牲品。
是否推行延迟退休政策的争论由来已久,形成了“挺退派”和“延退派”两大阵营。不可否认,每项政策都存在两面性,关键是如何规避弊端,最大程度上将其积极效应发挥出来。针对这种分歧,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确保男女平等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前提下,建议“提前退休的选择权交给妇女”,让想提前退休的女性如愿,又不强迫别人提前退休,给予女性自主选择权。这种意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资料显示,2008年全国就业人口中女性已经超过了45.4%,几乎占据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半边天”。事实上,随着生活水平的进步,社会人均寿命不断提高,延迟退休年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在很多岗位上也需要这些有经验的人继续发光发热。可以相信,无论是对于女性还是男性,延迟退休年龄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可怕,也未必一定会引发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岗位竞争关系。在中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老年人与年轻人的就业岗位间不存在绝对的替代关系。我国目前仍然处在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上“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而“两难”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工作岗位不足和过剩,而主要在于劳动力资源的需求结构与供给结构的错位,以及“有业不就”与“无业可就”的矛盾。
由此看来,推迟女性退休年龄并非不可行,关键是如何根据当前的社会形势,通过审慎的立法安排作出积极回应。应该正确评估推迟退休年龄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既不能盲目夸大,也不能掉以轻心。要选取科学的改革路径,采用可行的改革方式,在适当的时机推进改革。立法机构倡导将“提前退休的选择权交给妇女”,给予女性自主选择权,循序渐进地调整退休年龄,不失为务实的政策选择。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