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征求社会意见”立几条规矩

2010年12月21日 15:15   来源:新民晚报   

  从车船税法草案、新拆迁条例到是否停用面粉增白剂再到北京治堵新政,各类“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让人目不暇接,仅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里,今年就有50多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已完成或正在公开征求民意。不过,这些“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征集手段、征集方式、反馈结果上存在着不小的差异。(12月20日《新京报》)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是民主决策、开门立法的体现,是保证公共决策公平公正、贴近民意的必要程序。

  原则性规定有了,但具体如何落实执行,还缺少明确的规范,以至于各类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和结果相差巨大,有的实至名归,有的则流于形式。比如,就征集方式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车船税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民众既可通过信函、传真提交意见,也可通过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提交意见,最后征集到的意见近10万条;而北京治堵新政征求社会意见,虽然声称“请各界人士踊跃参与”,但方式却只有信函和传真两种。而今年10月,国家发改委公布阶梯电价征求意见结果,只是片面强调“61%的群众支持阶梯电价改革方向”,却避而不谈人们对“只有涨价没有降价”的质疑,相比征求社会意见,合理吸纳民众意见显然更加重要。有些公共决策确实吸纳了民众意见,比如去年的汉字整形方案遭遇民意阻击而夭折。但很多公共决策并没有太多“民意含量”,公开征集来的民意被搁置一旁。比如,今年7月,农业部就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公开征求意见,3个月后,农业部印发相关通知,其间,农业部连征集到了哪些民意都没有公布,更不要说如何吸纳民众意见。

  征求社会意见若能实至名归,不仅能激发人们参与公共决策的热情,而且能避免公共决策留下后遗症;而征求社会意见若流于形式,不仅会让民众丧失参与热情,而且势必导致公共决策偏离民意,甚至被塞进部门利益“私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征求社会意见”予以规范。

  规范“征求社会意见”应从四个方面入手:其一,规范征求社会意见的范围,这个范围越大越好,凡是涉及民众利益的公共决策都应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二,规范征求社会意见的方式越多越好;其三,保证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开性,征集方必须及时、完整地公开民众意见;其四,相关决策必须最大程度地吸纳民意,所谓“最大程度”,就是可以吸纳的必须吸纳,不能吸纳的要有充分理由。

(责任编辑:张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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