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房子写一方名字的,房子就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的,离婚时按比例补偿”的规定,想必真能有效抑制或防止以婚姻作跳板的交易性、投机性、目的性、欺骗性婚姻。从这一点看,此规定是合理的、公平的、正义的。同时考虑另一个问题,在所有婚姻中,此类不义婚姻占比如何?虽没看到过调查数据,但凭笔者接触到的耳闻目睹的实例,感觉是少数,极少数;女性婚姻的目的以居家过日子并希望白头偕老者为多。
再考虑又一个问题,此规定会不会伤害绝大多数符合正义理想的婚姻?据笔者闻知,结婚时,女方及其父母少有一毛不拔的。男方买房后,有女方出钱装潢的,或者男方装潢,但女方购买其余所需一切生活用品的,甚至陪嫁汽车的。显然,随着时间的流逝,只有房子可能升值或者贬值最少,装潢将一文不值,其余生活用品将所值无几。此时此刻若离婚,此项规定对购房者的男方更有利,做装潢的以及购买其余生活用品的女方显得相当弱势。
即使“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的,离婚时按比例补偿”的补充项,同样对女性不利。因为这个社会基本还是男权社会,女性在社会上、职场中比男性越来越弱势,招聘工作中、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女性歧视和生育限制昭然若揭。多数情况下,丈夫主外,妻子主内,丈夫挣钱,妻子理家。从而婚后还贷,依然是丈夫占比较高。妻子相夫教子、买汰烧洗、辛勤理家的价值,无法在婚后还贷中体现出来,也会被这疑似荒唐的规定一笔抹杀。
女性的弱势,还缘于女性对爱的专注与深厚上。母爱最伟大,蕴含着比父爱伟大。比尔.盖茨和母亲闹翻,母子准备去法庭解决,最终是母亲放弃去法庭;母亲说,自己输了,是彻底输了;自己赢了,还是输了,因为自己的儿子输了。同样的道理,夫妻之间闹翻,妻子更容易成为输家,因为女性的爱比男性专一。虽然男性的广泛博爱或者见异思迁,有着生物学的积极意义,有利于物种繁衍及其物类生存竞争,但是女性的专一在爱情婚姻中易处弱势。
有谁能告诉笔者,在所有离婚案例中,男性坚决要离者更多,还是女性坚决要离者更多?笔者觉得,离婚本来就对男性有利。生理方面原因,女性婚后尤其妊后,色衰比男性快;心理方面原因,女性作为母亲更加丢不开孩子。从而女性再婚比男性再婚,面临更多困难。所以离婚,女性损失更大,伤害更深。利益驱动也会决定,女性更愿意维持家庭婚姻;离婚案例中,或许男性的冲动更强。
法律,只有维护多数人利益,才更合理;唯有抚慰受害更深者,才更公平;应能支持更弱势者,才更正义。婚姻法,应当维护多数弱势女性利益,而不该让多数女性更显得弱势。法律支持弱势者,有利于社会的平衡;婚姻法支持弱势者,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平衡。平衡,才有和谐可言。即使老夫少妻中女性有“交易性、投机性、目的性、欺骗性婚姻”之嫌疑,也还是男性占据强势的证明;男性也应当为自己的强势承受一定代价。
笔者反对“婚前买房,房子写一方名字的,房子就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的,离婚时按比例补偿”这一规定;赞同婚前财产公证或协议且婚后财产同权所有而不是按比例所有;赞同男女双方共同买房装修和购买生活用品;赞同万不得已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比例根据结婚时男女各方总花费的比例进行。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