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PK360:不作恶应是互联网企业基本法则

2010年10月30日 08:49   来源:红网   李富金

  2010年10月28日,腾讯、360在互联网上的格斗升级成为当天的热门新闻。

  10月27日16点58分,腾讯网站发布《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行业自律的联合声明》。在声明中,金山、百度、腾讯、傲游、可牛等公司声称要“揭露360的种种恶行,表达坚决反对360不正当竞争的行径。”而360也不甘示弱,当晚在首页发表《360为保护用户隐私遭腾讯打击报复》文章。10月28日,格斗进一步升级,腾讯公司与360公司还分别就此通过各自的软件向电脑用户发出弹窗消息,并分别建立了相关专题,360还扔出“重磅炸弹”,公布“腾讯偷偷扫描用户硬盘的超级黑名单”。

  腾讯、金山等五公司的声明认为,360热衷的不是保护用户安全,而是打着“安全”的幌子,通过对用户实施“安全恐吓”和“安全欺诈”,达到诱导用户安装自己软件、卸载同行软件的目的,从而以此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声明中分别对百度工具栏、金山网盾、傲游浏览器、可牛杀毒、QQ安全检查模块被拦截或被指侵犯隐私进行了“揭露”。

  而在360的回应文章中,360则认为,腾讯打击报复360是为了转移视线,回避对腾讯偷窥用户隐私的质疑。并对腾讯强制捆绑产品、百度的搜索公关、金山杀毒收费政策国内外不一、傲游无法卸载等进行了“揭露”。

  作为普通的电脑用户,很多人都同时装了QQ与360安全卫士。坐山观虎斗,纵然可以看到一些剧情,但也可能为老虎所伤。在此,我们以一名法律人的视角,从中立的立场,对这场PK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

  一、互联网企业应当在“不作恶”的前提下谋求利润

  QQ与360,虽然规模不尽相同,产品也不尽相同,但应当说,他们都是取得一定成功的企业。他们在用户中的装机量都非常之高,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他们的软件运行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每个电脑用户。在以这两家企业为代表的竞争PK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大家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就是使用一种软件的用户,在使用对方软件时,可能会收到一些提示、暗示、限制。互联网企业追求利润是正常的,没有用户就没有利润,但绝对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用户的利益。互相将对方的软件下载地址标为“恶意链接”,不仅损害竞争对方的利益,更损害用户的利益。QQ与360都有一些粉丝,但千万不要逼网民站队,因为网民才是你们的衣食父母。google曾经提出“不作恶”,实质就是不要做损害用户利益的事,这应当是所有互联网企业的基本准则。

  二、互联网企业不能侵害用户的选择权。

  互联网的本质特征是平等开放,任何企业都不应当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网民。不同的用户,有不同的使用习惯,不同的需求。使用什么软件,不使用什么软件,主动权应当掌握在用户手中。没有哪个软件是万能的,也没有哪个软件是完美无缺的。不能通过胁迫、欺骗、误导、强制甚至劫持的办法,让用户在违背真实意识表示的情况下使用本企业的软件。损害用户选择权,可以得意一时,但不可能得意一世。这样的软件、这样的企业,最终会被消费者淘汰。象历史上知名的一些流氓软件,最后的下场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三、互联网企业不能侵害用户的知情权。

  对于绝大多数网民来讲,都不是专门的IT人员,电脑软件方面的知识都是零散的、不系统的,很多还是“菜鸟”。而互联网企业,大多有专门的研发力量,有众多专业的技术人员,掌握的专业知识要比普通网民多得多。特别是对本企业开发的软件,其中包含很多是技术秘密,更非一般用户所能知悉。在双方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不能利用用户的不知情,偷偷摸摸干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情。不能利用网民的知识弱点来恐吓用户,夸大安全隐患和风险,或者把不存在安全隐患说成安全隐患,使网民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使用软件。

  四、互联网企业不能侵害用户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隐私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隐私是一种在法律的保护下不受干涉的状态,包括一切本质上属于私人的事物和信息,隐私不受侵犯是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体现。但在网络时代,隐私泄露与被侵犯变得更加容易、更加隐秘。从用户的性别年龄职业等身份信息到用户的购物种类,从用户使用的软件到访问的网站,这些都可以很容易地被一些软件所侦测。作为有责任感的互联网企业,是不应侵害用户隐私权的,更不应通过利用用户的隐私或出售用户的隐私信息来获利。

  五、互联网企业不能侵犯知识产权。

  互联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尊重知识产权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是互联网企业自己要保护的同时又是要防止别人侵犯的。特别是软件行业,学习模仿通常情况下并不犯法,但如果变成抄袭就构成侵权。近年来,互联网企业之间因为知识产权纠纷而闹上法庭的屡见不鲜。

  六、互联网企业不能陷入恶性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现在互联网上,企业之间口水战频繁,但要防止这种口水战变成侵权行为,侵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要保护良好的竞争秩序,还要防止互联网企业因为自身的技术特长变成行业垄断。在竞争中设置障碍,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用户电脑,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软件中进行捆绑,强制用户使用,不仅是侵犯用户选择权,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搭售行为。尽管有的搭售软件可能是免费的,但免费的背后仍然存在经济利益,同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QQ与360之间的PK,表面上是几个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是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缩影。任何一个企业,只有坚持用户利益至上,遵循基本的法治原则,才能最后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对于企业之间的PK,搞的不好就会两败俱伤。作为网民,我们希望都再多考虑下网民的利益。不要以为单个网民是弱势,不要以为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格式条款而为所欲为。如果大家都为网民着想,就会实现双赢。否则,一旦被网民所抛弃,互联网企业将一无所有。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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