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日全文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草案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10月21日《北京晨报》)
从立法上讲,承诺国家赔偿,并确保其经费来源,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让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经费,则能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按照送审稿的规定,有故意的责任人员,须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基本工资;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须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基本工资。
这一规定,其大方向应该说没有问题。不过,责任人员承担的金额,被不少公众认为不够。事实上确实如此,当惩罚不足以威慑知法犯法、滥用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时,不仅无助于消弭伤害事件的恶劣影响,也不能起到惩戒责任人、防范类似事件频发的作用。当然,具体金额有待商榷。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大可以畅所欲言以供立法考虑,立法部门也可以参考并陈述科学、合理的金额。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