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参与起草的权威专家透露,最近相关部门又一次组织了关于《工资条例》的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工资条例》年内恐难出台。(《第一财经日报》9月1日)
据称,导致《工资条例》年内难以出台的主要是两大争议难解,其一是垄断工资管理。垄断企业尤其是高管工资的限制,是《工资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但这既遭到相关部委的压力,也遭到此举涉嫌干涉企业内部管理的质疑。
立法本身就是利益的博弈、权力(利)的分配,对垄断工资的管理,既然涉及相关部委的多头管理,立法过程中搞好协调确属必要。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重要争议话题,即政府对垄断工资的管理,是否干涉企业内部管理,更需认真厘清是非,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立法过程中能否获得民意支持,还关系到法规日后实施过程中能否得到自觉遵守,真正落到实处。
在我看来,垄断企业理应让渡部分管理自主权,政府对垄断企业工资的监督管理是天经地义的,这由垄断的特征决定。垄断企业要么对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实行独占经营,如石油等能源行业,要么对产品实行排他经营和对市场进行垄断服务,如烟草、食盐及电力、电信等行业。由于没有充分的市场竞争,这些垄断企业因此能获得稳定的高额利润。尤其是,我国的垄断企业多数不仅有自然垄断的优势,还享有政策垄断的便利。
据专家分析,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高额利润有两个来源:一是垄断高价造成的财富转移,即把一部分消费者的剩余转变为生产者剩余;二是来源于资源要素低价,即国家把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资源,无偿或低偿授予这些垄断国企,只收很少的象征性的资源税和资源使用费,这就大大降低了垄断者的成本,实际上是国家对垄断国企的利益输送(《新财经》9月1日)。正因为垄断企业依靠全社会的公共财富和政府的公共政策而“发家致富”,主要不是靠生产经营者的聪明才智、经营能力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打拼而赢利,因此,垄断产品的价格、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就不应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由垄断企业行使完全的管理自主权。这一点已充分体现在产品定价环节上,国家对垄断企业的许多产品和服务都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只是部分实行市场价。同理,政府干预垄断企业工资也是理所当然的。只不过在这个问题上,政府长期以来疏于管理,以至于在垄断行业形成了“政府不得干预”的错觉。
政府对垄断企业工资的长期放任,疏于监管,一方面源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源于我国垄断企业多为国有企业的现实。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国有企业“一家独大”,在政府乃至全社会都形成了对企业“呵护有加”、“信任有余”的传统思想和习惯认识,政府和公众与国有企业之间“不分你我”。随着形势变化,特别是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垄断企业员工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上的“一家独大”,日益引起全社会不满,促使政府不得不立法调控垄断企业的收入分配,于是就有了“干涉企业内部管理权”的争议。说穿了,垄断企业的这一质疑,不过是政府长期监管失职造成的不良后果,到了彻底纠正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胡可璐)